+ i g1 S, i# q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秦某将金器卖掉这件事并没有获得杨某的同意,并且秦某将卖掉的钱未用于生活所需,这便属于违反了夫妻对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买走金器的人在交易过程中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的话,其与秦某的交易受法律保护,不得强制要求其退还,可以协商解决。# e7 c) ~# U) |0 t4 ]2 j; B. \" J J;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