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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3年12月30日18点在嘉陵白马湖阿迪达斯专卖店购买两双运动鞋,其中一双价格标签标明活动价格235元,但最终实际收款369.5元。当场质询店员怎么回事,店员答复称可能是店内活动太多,标签忘记摘了,所以搞错了。我问她,那如果消费者没有发现价格错了,那你们就不会发现这个错误了哦?那到底是你们故意搞错利用低价欺骗消费者还是疏忽大意,这个怎么判断呢?当场跟店员沟通无果,后来找到店长,店长也说是他们疏忽了,并且表示如果我不接受他们疏忽大意的解释,可以去市场监管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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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了一下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O& b3 `9 I X' r6 m1 G: }& P r2 f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d% V! a* [( @( b: b5 h6 S
我想问问论坛里面的专家或者有关部门,像这样的情况,我是否能按照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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