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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女教师遭“网课爆破”后离世,女儿再发声:涉案人已控制,盼追责2022年底,河南新郑市女教师刘韩博遭到“网课爆破”后猝死,一度引发热议。根据其家属提供的直播录屏记录,当天的网课中,有不明身份者闯入网课会议室,通过播放音乐、语音辱骂、共享屏幕干扰课件投屏等多种方式扰乱课堂秩序。
( ~1 g5 K' M& t( |; j 2022年11月2日,新郑市教育局针对此事发布情况通报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调查结果会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新郑市教育局此前通报。图源:网络截图
2 u4 E1 x @* v' _5 {# L 时隔一年多,近日,刘韩博的女儿小王发来求助,“检察院一拖再拖,迟迟不受理也不起诉。对于此案,检察院始终模棱两可,而公检部门存在矛盾说辞。”& g* B0 y' E6 X0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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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小王发布微博,希望新郑市检法部门高度重视此案,“你们办的可能只是案子,但对我的家庭来说,你们办的是我们的人生。”' g: g$ \7 H3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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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参与这场网课爆破的人,至今也没有向小王和家人道歉。2 d) ~! m) i y- I3 C
$ B1 O$ Y0 ?% w( d8 F$ n 公安侦查结束近一年,嫌疑人是惯犯团伙4 `. m$ a7 r5 R* _
: R* D7 J7 X7 q: J6 D) l 小王告诉,数天前,父亲联系新郑市检察院时,对方在电话中表示该案或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结案,但一家人至今没收到任何相关文书。“我们全家也无法接受这个结果,几个月前,公安还说是按照刑事案件侦查并尝试移交起诉的。”小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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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新郑市公安部门曾向小王一家通报案件侦查结果。据小王透露,公安部门的侦查在2023年5月结束,嫌疑人涉及一位新郑三中的学生和多位在西北一带的年轻人,“其中一个是18岁以上的成年人,两个超过16岁,而且这个团伙是惯犯,已经在全国各地做过七八起网课爆破。”2023年初,多位嫌疑人被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但到今年初,取保候审达到一年期限,目前,多位嫌疑人都已恢复自由。! Q9 ~" e( @% ], y" y!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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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记得,公安部门称,网课爆破是母亲猝死的一个很大的间接原因,自2023年5月起,他们就多次尝试以寻衅滋事罪将此案移交新郑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但阻力重重,“他们说移交过不下两次,希望按照刑事案件起诉,但检察院一直没有明确受理,只是口头告知说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结案。”0 D2 T8 m$ m7 F; z" j2 ?
; T/ m6 c, X( g2 h1 b* r" T 但今年2月5日,小王到新郑市检察院信访大厅咨询时,得到的答复是:从来没有听说过公安部门有正式向检察院移交案件,案件也没有录入系统,检察院方目前没有案件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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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8 A/ q2 P$ w$ { 同时,新郑市检察院向小王解释案件处理时间漫长的原因是,“他们需要等法院的指导意见”。对此,小王和家人充满不解,“新郑市检察院和新郑市法院是平级关系,为什么要等法院的意见?”
刘韩博女儿微博发文。图源:网络截图+ ~1 _2 L4 G0 c1 T, A1 a
“我们只是希望案件能被检察院正常受理,顺利起诉。哪怕检察院决定最终不起诉,也应该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给我们,不要再拖延时间。”小王坚定地说,如果明确无法公诉,我们后续也会考虑进行民事自诉,“我们不会接受不了了之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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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4 g/ v9 T0 q c; K 4月22日分别致电新郑市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和新郑市人民法院核实相关情况。新郑市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接线工作人员表示,电话里不能谈论案件相关问题,需汇报领导后再做回复。新郑市人民法院政治部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法院没有这个案件,关于进一步情况,拒绝接受电话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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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Q# w2 n% s" q, I+ V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相关负责人则告诉这个案件有进展,但他们部门目前信息掌握得还不够全面。该负责人表示记者留下相关联系方式,他们可以逐级向领导进行反馈。# ^% |0 U! [ s9 J1 P L/ J' j2 d'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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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发稿前,新郑市公安局新区派出所和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均未给记者进一步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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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不到结果和道歉,当事人女儿决心休学% {3 U. B. f6 X; N" d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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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长的等待不止于案件受理,1年多来,小王和家人也一直在等待一个道歉。1 L8 N( N3 }/ O l2 `% S
$ j) F J" A- N { “这场网课爆破案的一位参与者就是妈妈班上的高中生,我们到现在也不知道是谁,没有得到一句道歉。”小王叹息,这个学生和他的家长逃避了这么久,这句等不到的“对不起”成了自己的心病,“我一直想通过公安或学校联系到这个孩子,我想见到他,带他去妈妈坟前道歉,但没有人愿意告诉我。如果他能看见,我希望他主动联系我,勇敢承担起该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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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0 f6 s; Q" {- ]0 n 回忆过去1年多的日子,小王痛心地说,“我的生活并没有因为妈妈而停滞,但我的心因为妈妈而停滞了。”
刘韩博遗像。受访者供图* |! n/ k9 z' y h$ L1 E ^
刘韩博猝死时,小王正在杭州某高校读大三,备考南京大学的研究生。“从2022年10月底,妈妈离开,到2023年3月我要返校的这段时间里,是我和家人最难熬的日子。”小王回忆说,母亲的离世给自己造成了强烈的精神冲击,在那个寒假她一度想休学,“可是想到妈妈对我的期待,觉得说什么也不能因为休学而放弃考研。”$ R9 c& a$ P; U, C; t! u
+ t0 X0 ?' ^# a' t& ~5 P& m. D' [; N 咬紧牙关,小王备考了一年半,如期参加研究生考试。可遗憾的是,在参加南京大学的复试时她被淘汰,最终调剂回本科学校读研。“在最艰难的时刻,我也没放弃这个理想,没放弃和妈妈的约定,但所有的努力还是没换来想要的结果,觉得支撑自己往前走的信念忽然就崩塌了。”小王说,复试淘汰后,自己很痛苦,连续哭了好多天,直到调剂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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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现在,妈妈的案子遥遥无期,她的猝死变成一个没有结局的问号,我的心理状态实在撑不住了。”小王已经打定主意,先申请休学一年,等到母亲的案件有了结果,再入学读研,开启新的人生阶段。. ?6 D( T3 L$ g- w1 o2 k"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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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刘韩博的猝死,并没有阻止所谓“爆破者”的行为。尤其近几年,网课、在线会议已成为常用的教学方式,但以“网课爆破”为代表的网络暴力也开始入侵在线课堂,不少师生深受其扰。潮新闻记者在多个平台以“网课爆破”等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这一网络暴力行为仍时有发生,部分网友求助“该如何举报”“遭到恶意入侵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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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r0 X( N3 E 第三方律师:该案还需证明因果关系9 H( ?- p) R( n: D
7 v. B+ B2 |3 v$ R 刘韩博网课遭入侵后离世的事件,将“网课爆破”一词推向公共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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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2 k7 Z: E 公开资料显示,“网课爆破”是一种恶意入侵网络课堂、扰乱网络课堂秩序的行为。当网课会议号和密码被泄露后,有些人有组织地“入侵”在线课堂,通过强行霸屏、刷屏发送骚扰信息,甚至辱骂师生、播放不雅视频等方式,恶意扰乱教学秩序。这些入侵课堂的人,在社交媒体上被称为“爆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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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_ g7 [% f. q9 U. c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网课爆破是一种新型的网络暴力。”付建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网络暴力案件立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内部监督。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网络暴力犯罪案件加强立案监督工作。“可见对于造成严重影响的网络暴力案件,应当为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当统一执法司法理念,有效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个人权益、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秩序。”
网课爆破仍在发生。图源:网络截图- l, k$ s! o- v3 v/ Y6 W
但在现实中,家属向记者反映,刘韩博老师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已解除强制措施,并且案件卡在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起诉阶段近一年时间。0 X2 s/ Z7 S3 u9 i6 ~3 C, a: c9 H
, K9 D) [2 A. C" O% P 对此,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黄洪连律师认为,若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理论上相关司法机关需要在强制措施期限内将案件办结,但若对嫌疑人的强制措施解除后,案件仍可以继续办理。”不过,黄洪连表示,刑事诉讼案件,涉及罪与非罪,一般来说应当以尽快办结为原则,不应该拖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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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S+ w( \) b; A, `8 q 黄洪连也提到,若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可能会出现两种可能,“一种是移送检察院进行起诉;另一种就是可能不符合移送起诉的条件,如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或不负刑事责任等各种法定原因,那么就可能要走撤销案件程序。如果构成行政违法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对于家属提到的“法院提前介入”,黄洪连解释称:“严格来说,法院提前介入是不应该的,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在案子还未起诉上来,进入法庭,甚至证据都还不确定是怎么样的时候,是不适合对案件进行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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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刘韩博老师一案,黄洪连坦言,从法律角度看,网络暴力首先需要区分违法的轻重程度;其次该案中还需要证明刘韩博的死因与“网课爆破”之间的因果关系,“若无法证明因果关系,就可能会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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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刘韩博老师家属透露,公安机关认为刘韩博的死因与“爆破行为”存在间接关系。对此,付建表示被害人死因与“爆破行为”之间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需要考虑根据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作为普通人在面对这种情况时的心理状态,代入受害者的视角去判定,考察网络爆破行为与自杀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相当性”,“相当性是指该行为产生该结果在日常生活中是一般的、正常的,而不是特殊的、异常的,只有符合相当性,才能认定因果关系的成立。”# B9 s: L0 e7 [! F1 }2 v.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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