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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伙同朋友与茶楼经营捕鱼机 非法牟利近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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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4 10:05: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来源:四川新闻网8 L5 y! x6 K+ Y& o0 D! y" S6 G

 四川新闻网内江4月23日讯(曾加宏 卿树良 记者 龙艳)一名公务人员伙同两位朋友,与当地一茶楼三名股东合伙经营一台“捕鱼机”,一年牟取非法利润近30万元,东窗事发后,涉事人员纷纷落入法网。近日,隆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6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4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贺某、钟某、谢某三人共谋购买“捕鱼机”放置于隆昌县某茶楼内用于赌博赚钱。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谢某负责出面联系茶楼股东、被告人郑某摆放“捕鱼机”一事,经郑某同意并告知茶楼经营管理者、被告人陈某及茶楼其他股东后,谢某、钟某、贺某三人便将1台“捕鱼机”摆设于茶楼大厅内供客人赌博,并与茶楼商定好“捕鱼机”收入按照双方四六分成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013年9月,隆昌县公安局金鹅第一派出所对该茶楼内的“捕鱼机”进行查处销毁,并对被告人陈某等人进行了行政处罚。2013年10月,被告人贺某、钟某、谢某三人又购置了一台“捕鱼机”摆放于茶楼内供人“捕鱼”赌博。

  据查实,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案发,该“捕鱼机”摆放在茶楼经营期间,总计收入297340元。经鉴定,茶楼内被查获“捕鱼机”为国家明令禁止设置的赌搏机。

  法院进一步审理认为:6名被告人无视国法,开设赌场累计违法所得29734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6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遂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4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万至2万元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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