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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微信群管理员因“踢人”被起诉,群规公开透明才会少些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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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9 16:25:3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吴双建小区居民徐某因认为群主将自己踢出业主群的行为是侵犯了自身身份权利,同时贬损了自己的人格,一气之下将群主诉至法院,要求群主、管理员恢复自己的群成员身份,并要求两人分别向自己赔偿精神损失1元钱、2元钱。4月17日从北京四中院获悉,该院二审审结了这起涉群聊被踢案件,法院驳回了徐某的起诉。 涉案相关微信群聊内容(图源:北京四中院)据报道,徐某怀疑业委会不依法办事,便在业主微信群中留言,要求公示业委会成员名单。群聊过程中,徐某逐渐与多位业主发生争执,并使用“愚蠢”“low”“没有人格”“阴沟里放臭气”“回头清算”等侮辱人格和威胁性言论攻击他人。据了解,燕某、郑某是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同时也是小区业主微信群的群主和管理员。事情发生后,郑某将徐某踢出群聊。应该说,徐某质疑业委会不依法办事,要求公示业委会成员名单,这些是他作为业主的权利,问题出在他不该侮辱他人人格。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群组谁管理谁负责,管理员将徐某踢出群聊,并无不妥。那么,这有没有损害徐某的业主权利呢?一方面,徐某是不是群成员,并不影响他的业主身份和相关权益。律师认为,如果业主群聊天内容涉及业主的权利,业主应该知情,物业或业委会有责任在小区公告栏公开。另一方面,自己出言不逊被踢出群聊,就不存在自己的人格被贬损的情况。搜索相关新闻发现,业主被踢出业主群后产生的纠纷还不少,要求重新进群或者提出索赔的,却很少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一位法官表示,入群、退群、移出群、解散群及相应管理等行为均属社会交往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这就意味着,哪怕业主徐某没有出言不逊,管理员同样有权将其踢出。业主群方便业主沟通,搭建起了业主与物业或业委会之间的桥梁,这与一些兴趣爱好之类的群组又不太一样。一些业主在这里可以沟通信息,加强交流,一起议事。有些事情未必能达到在小区进行公示的标准。这就说明,管理员或群主有必要制定透明的议事规则,既规范群成员的言行,同时有利于自己开展工作。对业主而言,想要维护自己的群聊资格,首先不能搞人身攻击。对业主群的管理者来说,要听得进反对的声音,不能借此打压群成员的合理诉求。事实上,一些物业或业委会组建的业主群,群主一言不合就开踢的情况下广泛存在,由此上法院的时有耳闻。虽然说,将业主踢出业主群,并不存在侵害业主的合法权利,但业委会或物业向业主解疑释惑,是责任也是义务。踢人应该怎么踢,是不是要经过集体决策?踢人之前,是不是要有警告的步骤,采取禁言的措施行不行?业主被踢出群之后,如果保证不再违规,重新接纳他们也不该有障碍。总之,业主群的管理应该要有一定的规则,踢人还是应该慎重。毕竟,一言不合就踢人,踢的人多了,物业或业委会的声誉同样会遭遇质疑,不利于自己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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