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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医院草菅人命,给癌症病人乱输液体



@广安市纪委、广安市卫健委:广安市人民医院给一名癌症患者输错液体且无后续处理方案,试问一家三甲医院何为救死扶伤?何为防病治病?何为服务人民?
我是一名乳腺癌患者,目前正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接受化疗治疗(本应化疗6次,现已化疗3次)。
8月8日,患者前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准备接受第4次化疗,住院期间发现阑尾脓肿,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治疗5天后,经医生诊断阑尾脓肿病情已稳定好转,医院要求患者回当地医院输抗生素液体1周。
8月19日,患者到广安市人民医院胃肠疝科办理入院输液,广安市人民医院医生按照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出院诊断书开具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液体,每天输入2次。
8月19日—20日,患者到广安市人民医院胃肠疝科正常输液。
8月20日晚上,患者到广安市人民医院胃肠疝科输液后,感觉身体非常不适,呼吸不畅,胸口发闷,没有引起重视,也不知是否输错液体。
8月21日20:30分左右,患者到广安市人民医院胃肠疝科输液。护士段某前来输液时没有按照“三查七对”原则核对患者姓名、药品等基本信息,将静推封管用药肝素注射液误认为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注射液通过输液港直接输入。大约几分钟后,另一名女护士发现操作间药品推车内患者本应输入的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注射液仍在治疗推车内,该女护士即将本应输入的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注射液予以更换。患者在输完液后出现身体极度不适,呕吐,且吐出一小团带血丝的呕吐物。患者当即要求核对用药是否错误,急查凝血功能、ACT、血常规。22:05分,医院采集患者血液。检验报告单出来后,发现凝血酶指标高出正常值15倍,活化部分凝血酶指标高出正常值5倍。患者咨询其他市州三甲医院医生,该情况下极易引发大出血甚至死亡。患者家属要求医院立即封存患者病例及误用药品,并与值班医生及护士长沟通解决方案,要求医院将患者转院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抢救。值班医生及护士长拒不按事实填写患者病例后,患者家属当即拨打110及12345热线,3名警察到医院协商监督处理方案。
8月22日,凌晨1点左右,广安市人民医院给予患者输入鱼精蛋白注射液。凌晨3点左右,患者家属要求广安市人民医院将患者转送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救治。7点左右,患者到达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急诊科抢救室接受救治。下午3点左右,患者情况好转,急诊科医生评估病情后,建议转出急诊科休养,并请乳腺中心及胃肠科医生综合评判。
8月23日—24日,患者家中休养并服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开具口服药。
8月25日,患者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乳腺中心及胃肠科复诊。医生明确表示,患者现状不能继续进行第4次化疗,给患者开出系列综合检查单,待所有检查结果完成后,根据患者实际情况研究下一步治疗方案。
8月25日—26日,患者及家属与广安市人民医院、广安市卫健委电话沟通此事件处理方案,无果。
8月27日10:00,患者方及广安市人民医院医务科代表到广安市第三方医疗调解委员会调解此事件处理方案,无果。期间,患者方要求广安市卫健委派出代表参与调解,工作人员曾某自称系广安市卫健委职工,调解结束后患者方发现曾某并非广安市卫健委职工,系广安市第三方医疗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请问:广安市人民医院作为地方三甲医院,难道只能治疗普通感冒?470万人民生病只能到重庆成都医治?广安市人民医院成立的意义何在?救死扶伤的初衷何在?如此低级的医疗过错发生在癌症患者身上,造成的精神、身体及后期治疗,如何平复?
@广安市纪委如何监督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依规为民服务?广安市卫健委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如何监督指导广安市人民医院、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医疗诊断工作?广安市人民医院如何规范医生、护士行医行为?如何保障患者权益?如何处置类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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