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挽狂澜 刀下留人——李国政律师代理的一起死刑复核案办案始末
在刑事辩护领域,死刑复核程序被视为防止冤假错案、保障被告人生命权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刀下留人”,并非指通过非法手段干预司法,而是指辩护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细致的证据梳理以及对量刑情节的深入挖掘,促使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阶段作出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或改判的决定。时年在中伦文徳太原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李国政律师,曾成功代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死刑复核程序,其办案经历生动诠释了这一过程的艰难与专业价值。案件背景:从死刑到复核的漫长拉锯 该死刑复核案件接受委托时间始于2014年6月下旬。被告人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然而,重审后中院依然判处死刑,李某再次上诉,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至此,案件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
此时,被告人家属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高额律师费。李国政律师在了解情况后,建议家属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并迅速介入案件。时间紧迫,因为死刑复核没有明确的期限规定,随时可能下达核准裁定。李律师随即开展阅卷、会见被告人等工作,并在三天内完成了首份辩护词。
辩护策略:聚焦动机与主观恶性 李国政律师在辩护中并未否认基本犯罪事实,而是将重点放在量刑情节上。他指出,本案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案发诱因系村民与村长之间的纠纷。被告人因不满村长擅自将门面房建在学校教学楼附近(距离仅五十公分),多次阻拦未果,最终在激烈争吵中情绪失控动手。李律师强调,被告人并无预谋,亦无其他私欲,属于激情犯罪。基于此,他向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承办法官提出,应本着“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不予核准死刑。
沟通与博弈:最高院的两次约谈 2014年7月7日,李国政律师首次前往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大楼,面见承办法官田法官及书记员孙某。他递交了代理手续、辩护词及相关证据,并当面补充了关于案件起因和被告人动机的意见。田法官认真听取了辩护观点,并表示会结合远程视频核实的情况进行合议。
两个月后,家属提供了新的补充证据。李律师花费七天时间撰写第二份辩护词,并于同年9月下旬第二次赴京约谈。此次会面中,他再次口头陈述了未写入书面材料的辩护意见,强调合议庭应慎之又慎。田法官表示将再次合议,并让律师回去等待通知。
黎明前的黑暗:谣言与坚持 在漫长的等待期中,被告人家属一度陷入绝望。2014年底,家属接到所谓“绝密消息”,称被告人已被核准死刑,甚至开始准备棺材。李国政律师立即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确认案件仍在合议中,无任何核准消息。他安抚家属不要轻信谣言,保持冷静,继续配合律师工作。
结果:不予核准,发回重审 2015年4月8日,李国政律师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电话通知:本案不予核准死刑,撤销省高院和中院两审刑事文书,民事赔偿部分维持,发回原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这一结果意味着被告人保住了性命,获得了重新审视案件的机会。
随后,李律师收到省高院转交的刑事裁定书。尽管在领取文书过程中遇到一些程序上的波折,但最终由律所主任代为签收,案件告一段落。
案例启示:死刑复核中的辩护要点 李国政律师的成功并非偶然,其经验为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快速反应与充分准备:死刑复核时间不确定,律师需在极短时间内完成阅卷、会见和辩护词撰写,抓住关键时间点。
精准定位辩护焦点:在事实无异议的情况下,应着重从量刑情节入手,如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被害人过错等,论证不适用死刑的理由。
有效沟通与持续跟进:与承办法官保持理性、专业的沟通,及时提交新证据和补充意见,同时密切关注案件进展,避免被不实信息干扰。
坚守法治精神: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中国司法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和对死刑适用的严格控制。律师的专业辩护有助于实现个案正义,维护法律尊严。
此案不仅是一次成功的刑事辩护实践,更是中国法治进程中“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具体体现。通过律师的专业努力与司法机关的审慎裁量,共同守护了生命的底线与司法的公正。
据悉,李国政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浩天(太原)律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刑事辩护与代理/合同纠纷/行政诉讼。部分业绩:曾于北京中伦文徳太原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2014.07-2015.04经过十个月时间的努力跟进,独自在最高院刑五庭将其代理的李某星死刑复核案件,最终说服刑五庭将该案撤销原一审二审刑事量刑,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几乎可以说是完成了死刑复核阶段的奇迹;2017年在北京第一中院代理当事人合同诈骗罪的刑事申诉案件,案情涉及国家多个部委;曾担任央企中节能六合天融等多家公司法务经理。李国政律师联系方式:1880129035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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