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 ]7 S8 k4 o* h: D: E9 K- H事情至此,我只有联系合肥工商局315出面。工商部门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称他们也没有强制处罚的权利,让我们协商解决。海康达公司万总和售后经理吴总与我谈判赔偿事宜。吴总代表公司承诺给我5—10万元的赔偿金,我当时提出要么更换新车、要么将我按揭余款25万元由海康达承担。吴总不同意,我和海康达公司关于赔偿问题也就无法达成一致。我对吴总说,我还有去法院起诉你们公司的权利和选项。吴总说他们不怕,在合肥你告不赢我们。听了他这样说我更加生气,于是我于2018年1月11日向合肥包河区法院依法提起诉讼。6 J5 X" y. F$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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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诉讼期间,我们同时向法院提出来做车辆鉴定的申请。在开庭前几天,主审法官丁某联系我律师并告诉我鉴定费很高,如果能找相关有资质的人做检验也可以,因为被告方已经承认车辆是在分销前做过相关维修的事实。于是,我找了具有资质的“辽宁滴车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做了检测,该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表明,车辆有七处部位做漆、六处有做钣金可能。此检测报告,丁法官也认可。 - x- t! A/ f4 j9 k1 |1 \( @ * L1 S; E0 E1 p. E. {* x-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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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前,由检测公司检测员(常某飞陪同)在包河区法院内对车辆进行现场查看,当时海康达公司售后经理李某锐也在场。在那一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海康达公司可以说在明知车辆有瑕疵的情况下,将车卖给我,是欺诈销售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相关规定。按此法规定其违法行为应受到退一赔三的处罚。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判决结果:由海康达公司赔我5万元;驳回我的其它(即退一赔三)诉讼请求。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我是怎么也无法接受的。于是,我于2018年8月10日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2018年11月5日,合肥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 W1 D- Z9 P0 o7 v1 f / W9 C0 j/ V: T& {- G& V一审法官做出的判决理由中,说车辆的补漆并不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及使用品质,这是一个多么荒诞的理由。试想一下,到商场买一件衣服,如果衣服经过缝补,重新染色,那么它还能以原来的价格出售么?谁还会要这件衣服?尽管这件衣服不影响遮体、保暖的基本功能。# g$ ]1 i- C0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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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上网检索,各地类似案例枚不胜举,没有一例如此判决。庭审前及庭审中我向法官提交的证据,为什么法官视而不见?为什么法官不对海康达公司的行为进行依法调查,而是偏听偏信海康达公司一面之词?更离奇的是,法官的判决与海康达公司的期望如此惊人一致,难道……对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我无法接受,我将依法上诉到底。8 t- x% A2 B2 `# F- U3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