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并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同居方式共同生活并举办婚礼,均系双方合意所为,刘某与隋某同居和举办婚礼期间,刘某及其亲友为隋某购买及赠送的首饰以及“改口费”“路费”“红包”等支出,属于双方之间的礼节性赠与,对于刘某要求隋某返还首饰折价款以及红包、礼金、路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o& O3 {0 k9 I/ m* ?4 u5 N欢迎光临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https://www.icbw.com.cn/)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