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津岷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与成都凯众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小贷协议过程中,不给凯众公司以合同,并且操纵借贷合约,借机从事非法操作、更改内容等,严重涉嫌‘套路贷’。这不仅是违规而且是违法行为,应该给予严厉查处。”最近,法学博士李开发、刘计划、冯军,中国法学会会员、湖南省民商法研究会前理事温毅斌,著名律师、央视《法律讲堂》讲师胡娟等多位法律专家在论及成都新津岷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涉嫌“套路贷”之事时一致认为。. l4 ^7 n4 k, Z
2014年6月12日,成都凯众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新津岷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借款,凯众公司向岷江公司贷款700万元。2014年6月13日,岷江公司履行借款合同,向凯众公司支付700万元。凯众公司对岷江公司还款按照岷江公司负责人易某要求,打入案外人徐某个人账户。雷凯(凯众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焰高、何素琴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人保);熊焰高、何素琴以其6套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物保),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8 t& |3 G$ b Q+ b9 p; M h 其一,成都新津岷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成都凯众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小贷协议过程中,不给凯众公司以合同,严重涉嫌“套路贷”。岷江公司操纵借贷合约,借机从事非法操作、更改内容等。这不仅是违规而且是违法行为,应该给予岷江公司这一行为严厉查处。法院和工商应当认真查处。 - y( X& i/ g3 R i
其二,岷江公司和凯众公司口头约定高额利息为3.2,但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是1.1%,实际按口头约定执行。这也是“套路贷”。在证据链第56—58页中,岷江公司实际收取还贷人3.2%的月息,在合同中却不见到,明里暗里两套算法,实际收高额利息。涉嫌严重违法。( J; X( g, e- \" D" h
其三,根据雷凯与熊焰高介绍及证据链材料,岷江公司为了收取高额的违约金,在贷款以后的过程中,据凯众公司介绍,明明凯众公司愿意先还300万元,但岷江公司故意关门,不接电话,不回电话。这说明,岷江公司有可能是一起虚假诉讼,是一起串通合谋的侵犯他人别墅财产权的刑事案件,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Z6 G# _8 k3 F* G 其四,典型的“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以公司领导电话交代的由头,约定将公司的款项还款多次转汇给徐某个人,岷江公司在收回贷款过程中,有203万元是利息指令汇入个人名下(见证据链56—57页),涉嫌逃税约40万元,构成偷逃税款罪。另外,岷江公司在其它企业的放贷过程中,可能还涉及偷逃税款,建议有关税务部门认真查究,绝不放过违规违法行为。一旦查明属实,即认真打击。 : D5 b2 A, I; |, I 其五,岷江公司起诉凯众公司及保证人,法院作出判决,给付剩余本金600万元,利息、复利、违约金、罚息为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档的4倍计算,从2015年5月2日起计算到本判决指定履行期届满之日止(判决书生效之后的10日)。而根据凯众公司陈述,2014年9月13日到2015年4月17日,凯众还给岷江公司303万多元。判决书认定其中100万元是还的本金 ,那么700万元的借款在7个月内收取了203万元的利息。计算一下,年息就是49.7%,高出最高法规定的24%,也高出36%自治利息。很显然,这是一起高利贷和套路贷,是最高法院明确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予以打击。 , d- m( I% X" d" Q/ {*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