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3 i. x* J/ f: h0 t事实上,如果没有利益诱导,哪怕是设立门槛低、监管不到位,也不太容易出现“空壳”合作社。绝大多数“空壳”合作社,主要还是利益俘获的结果。各级政府的相当一部分支农资金,如项目、资金、税收和用地优惠,都投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使得那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利益主体,有极强的动力建立合作社,从而有效衔接政府补贴。一些基层工作人员,或是出于公心,或是出于私心,也会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制造偏差行为。一些地方,只要是在形式上达到了政府的要求,哪怕没有开展实质经营活动,也可以获得补贴。因此,不少企业和大户的盈利点,往往不是通过市场竞争获取利润,反而是想尽办法通过“空壳”合作社套取政府补贴。5 C2 e6 @8 B3 y# E0 ^0 M& o0 c
0 J6 a, I0 j( `' {( A
在这个意义上,绝大多数“空壳”合作社成为一些地方政府、有利益关联的基层工作人员以及某些企业和大户共谋的结果。他们围绕着合作社补贴资金的套取,形成了基层灰色利益的分配秩序。地方政府往往为了更好地展示政绩,打造示范点,从而从政策上引导合作社发展的方向;基层工作人员则利用政策信息优势,保证“空壳”合作社能够合法合规地套取政府补贴;企业和大户则通过套取政府补贴,在获得直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和有关部门和基层工作人员建立了稳固的利益网络。反过来,一旦这个灰色利益分配的网络形成,“空壳”合作社就有了较为稳定的生存空间。 " e4 ^7 T$ l$ b* r) m & x, B) Q; O3 L“空壳”合作社的影响及纠偏路径: ~' `: |/ t# }$ A
) D* O. E8 W" Q7 ^“空壳”合作社破坏了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宗旨。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普遍认为是新时代发展集体经济的重要举措,其主要目的也是为了服务农民,但绝大多数“空壳”合作社,都是由大户或企业主导的,他们和普通农民的利益并不一致。事实上,只要农业利润有限,企业和大户获得的农业补贴越多,从农业利润中获得的份额越多,普通农民的获利就越少。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不少地方政府和村集体以建立和扶持合作社的形式发展村集体,但结果还是极少数大户获利。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允许村委会成为独立法人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少地方转而让村干部代持。地方政府对这些名义上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社进行政策和经济的扶持,如对特定农产品进行地理标识认证、开展土地整治、对合作社进行财政补贴。经过努力,一些合作社表面上发展得很好。但实际上,合作社高达95%的股份为村组织带头人持有,剩余股份也是其亲朋好友持有,合作社利益不仅和村集体无关,甚至和其他村民也无任何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企业和大户主导的“空壳”合作社发展得再好,最终也会结出坑农害农的恶果。( C" h0 `) Y2 [6 a4 L
( D5 M( Y+ F% d( H1 R! z在更深层次上,“空壳”合作社破坏了农业生产经营的生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重经营体制”,是一个相对合理和稳定的制度。从实践效果看,家庭经营的灵活性和村集体的统筹性,是我国农业生产保持生命力的重要因素,两者缺一不可。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是农业生产经营形式的一个补充,它很难说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这既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制结构所决定的,也是老年农业的现实和农民合作困境等综合因素造成的。当前,我国还存在大量的小农生产形态。客观上,小农生产依然具有优势。小农生产大量利用老年人、妇女等不能充分就业的劳动力资源,不仅降低了农民家庭的生活成本,还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了国家粮食安全和食物供给多样性等问题。只要不刻意进行政策干预,企业和大户未必能够和小农生产竞争。而“空壳”合作社,事实上是在扶持农业企业和大户,他们因为政府补贴的加持,反而挤压了小农的利润空间,破坏了农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生态。9 ^' O! A* D) [. j- i, i0 u
2 ~6 B) H' U9 O; q6 Y( ^7 j+ J! S* E
要对“空壳”合作社进行纠偏,关键是要让合作社回归农民合作的本质。在合作的主体上,要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当前,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多元化,企业和大户在其中具有较大的发言权。因此,在合作社的成立上应该设立保护小农经济的内在机制,在合作社的组织和管理规范上设立保护小农权益的条款,并引导相关的政策扶持转化为小农利益,避免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大户、企业或资本俘获。: u. x f' l4 A ^4 z' |6 W
) a7 D; o# m! H7 X- J: H8 J, @
在鼓励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措施中,需要弱化甚至取消利益刺激的方法,大幅度减少单纯的政府补贴。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关键是要提高农民的合作水平。这其中,加强党和政府对合作社的领导不失为一条有效路径。据调查,但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得比较好的地方,无不是强化了党和政府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比如,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过程中,注重党的基层组织对其监督领导。在山东烟台等地区,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取得了明显成效。其基本经验是,通过党支部领办,让合作社和发展集体经济结合起来,让广大弱势农民享受合作社发展的红利,避免出现村庄精英主导的“空壳”合作社。从更宽泛的意义上看,需要斩断各类支农资金和项目所构造的基层灰色利益链。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出台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措施时,需要实事求是地评估地方的农业产业发展现状,不能服务于政绩工程,造成支农资金分配中的不公平;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对基层工作者的监督,尤其是要加强对农村微腐败的监督调查,避免基层工作人员和地方经济精英结成利益共同体。) m p, m ?* v* v. e/ T. q) Y
V9 X- G" Y1 A" T& a(吕德文,作者为武汉大学社会学院研究员)5 ]. Q2 n7 ~' ` e- l
% `8 e% V& R4 L& G. o0 W% W) c
来源: 网络# C5 _ k9 M' q+ d# ?
编辑: 金石 - A* O2 X7 D4 K& ` F.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