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介绍称,大约10年前,她在天柱县城开了一家手机店,2019年5月的一天,一名男子来到她店里交电话费,她得知对方姓王。
# G) n4 x2 R6 w6 H* P% A0 w* X“不知怎么的,他有我的微信,我平时喜欢跑步,他连续发了几天微信说欣赏我,喜欢我有锻炼的习惯,连我穿什么衣服他都知道。尽管我从不认识他,但也感到有些好奇。”罗美回忆说,同年5月下旬的一天,王某约她到她经常跑步的那座山上去兜风,“那是个下午,大白天的,他说他在县林业局大楼上班,我没有防范,坐他的车到达半山腰时,他突然停下车,在车上强行搂抱我,将我强暴。”
罗美伤心地说,事后王某威胁她不让她把这事说出去,“我也怕,担心丈夫知道后找我离婚,家里两个孩子还小,现在想来,我后悔没在第一时间报警。”
: K4 g( a; t- s' R在罗美的记忆中,那天刚好是丈夫出国务工一周年。
( U+ Q4 _6 l2 f* x+ T她称,此后王某更加肆无忌惮,有时常约她出去。
罗美痛苦地回忆说,2020年10月12日清晨,她把两个孩子送到学校后,刚回到家便收到王某的微信。
) D2 [! L" T ^& k0 w她出示的两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时间是当天清晨6:52,王某连打了3个“?”,同时称“我过来?”她回复说,“干嘛?”“想了没?又想又怕是不?”“孩子刚上学,把我吵醒睡不着。”“那我过来陪你?”“我怕你,你强暴我那么多次没有负责,我痛苦。”
她说,后来她一直在和王某周旋,强调自己要休息要求不要打扰她。然而,王某没有顾及她的感受,在门外一直敲门,并威胁她说“人家看到了。”
罗美称,自己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左邻右舍对她一家都很熟悉,出于害怕心理只好回复王某等自己穿好衣服再开门。
, g1 \" J& f/ o6 _- ?6 E/ |( P6 z对给王某开门一事,她进一步解释说,主要是她作为外地人,加之丈夫常年在外打工,有陌生男子敲门,她害怕左邻右舍说闲话,更害怕传到丈夫耳里影响夫妻感情。
她说,当她打开房门后,王某径直推着她走进了卧室,并企图侵犯她,此时她要求他立马离开自己家中,以后再也不要来骚扰她,“但他利用了我不敢大声反抗的心理对我施暴,事发后我找他要个说法,并打开手机录音,希望录下他涉嫌犯罪的证据。”
0 N1 F2 Q' R: @8 L4 W9 }罗美提供的录音中,双方不停地争论着,她强调由于他的强暴行为导致她非常痛苦。
) p) B3 A# @9 S# J- C! Z" e她说,当天清晨王某离开后,她感到十分无助和痛苦,“回想王某对我造成的伤害,由于我的懦弱和害怕导致他对我不断实施侵犯。”
0 j# ~" l* p r7 x' S8 u+ N随后,她立即拨打110报警求助。
1 g6 X2 K3 X0 d接警后,天柱县警方高度重视,立即指令民警赶到她家中调查取证。
' t8 Q& m: }' A6 J) |民警还带着她前往天柱县人民医院检查,并对他俩进行了调查、询问。
罗美给天柱县警方提供了两人的聊天记录、手机录音等证据。
I8 K0 L, ]2 X: |: u事后,天柱县公安局在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中称,“我局指派/聘请有关人员对现场勘验检查、人身检查、调取、提取、扣押的物证和检材进行了DNA检验,同一认定鉴定,鉴定意见是相关检材上检出人的精斑,并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罗美、王某的DNA分型。”
2 Z! w+ J& q2 o) n9 R [3 f2020年10月20日,天柱县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称,“你于10月12日提出控告的被强奸一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无证据证明违反妇女意志的犯罪事实,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罗美不服,质疑说,自己作为一名有家庭、有丈夫、有孩子的妇女,跟王某无任何情感交集和金钱交易,如果不是真实地遭受侵犯,难道会冒着被社会议论、被家人唾弃、被子女嫌弃的风险去报假警吗?
于是,她向天柱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她称,事后得知,王某于2019年12月升任天柱县林业局党组书记。
她介绍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复议,请求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 Q' u$ i, X" T) U她请求撤销那份不予立案通知书,请求依法立案侦查王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并对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0年11月24日,天柱县公安局给她出具了一份刑事复议决定书称,经审查,认为原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维持原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公安局申请复核。”
她说,后来他们也向天柱县纪检部门举报了王某的不法行为。
检举之后,久等没有消息,她便在2021年4月20日中午12:40发微博称,她实名举报已过半年,王某仍在继续上班,自己显得很无助。
同时,她还在微博里晒出了两张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张王某的履历截图以及王某的头像。
4 z1 P( T P6 k: @1 O7 { z检索发现,王某生于1969年,贵州天柱县人,该县林业局党组书记,主持县林业局党组工作,负责林业改革等工作。
那么,罗美所说的那些内容是否属实,王某本人是否会作回应?
4月21日上午,天柱县林业局一名女性工作人员称,“王书记被免职了,已下发文件宣布了,这几天他请假一直没有来单位上班。”
2 q% P" P1 R. H8 s" I( N, q# i. [为何被免?她没有细说,同时称联系不上他。
) h# J8 `6 D9 ~2 O天柱县公安局相关人士则称,当初他们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罗美夫妻俩向天柱县公安局复议及向黔东南州公安局复核,两级公安机关决定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县公安局还把在调查中发现的违纪线索,移送给天柱县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 `* R/ g9 v$ {& Z( E8 M z7 ~3 c天柱县纪委监委相关人士告诉记者,4月15日,他们下发文件决定对王某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并降为二级科员,“至于具体案情,我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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