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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男子在办公室嫖娼猝死,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法律会支持吗?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1-11-15 10:43
标题: 男子在办公室嫖娼猝死,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法律会支持吗?
大周今年50多岁,是某单位的一名保安,平常烟酒都不喜欢,唯独喜好女色。为了不让家人发现,大周经常故意申请晚上值夜班,然后邀请熟识的卖淫女欢欢去保安办公室,两人进行性行为。7 q7 R4 f) p: ^% m  [3 j" t
有一次大周和卖淫女欢欢,在办公室进行性交易的过程中,大周突然倒地不省人事,欢欢吓得赶紧拨打了120,医生赶到时大周已经死亡。经过鉴定,大周在嫖娼时身体不适,死于
% X1 l) {8 n9 W  O/ \& I; D- C冠心病急性发作。4 h5 k: H& y* X% A4 X, {
大周的家人得知后,提出工伤申请,并要求追究卖淫女欢欢的法律责任。 大周死亡前确实在工作岗位、在工作时间,但是大周在办公室嫖娼时,并没有履行保安的工作职责,其死亡和工作并没有直接的关系。4 k+ L. z1 V& X6 e
对于工伤的认定,应当包含三个要素:
( Y5 a- C5 b# @$ x! h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6 J9 c* u; F+ {; J# k4 G* ]所以说,大周嫖娼时猝死,并非工作原因,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大周猝死,卖淫女有没有责任呢?
& {2 f) I( t1 o+ f; @2 @+ s如果说卖淫女在事发前,不知道大周患有疾病,在大周发病时,卖淫女尽到了必要的救助(如拨打110),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3 W$ d2 I& e8 [
至于民事责任,如果卖淫女对大周之死没有预见的可能,没有故意,没有主观过错,就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您对今天的话题有什么看法,欢迎关注+评论!: p  s6 j  _' k&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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