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联系到当事人后,走访了当年企业管理人员和几名知情工人、部分村民。. y5 c/ K; o' A, ^
当事人李中林系武都区马街镇上板桥村人,陇南板桥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据李中林介绍,2008年4月,他从甘肃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松西夏公司)购买了价值234万(贰佰叁拾肆万)元的挖掘机等设备,之后公司陆续又给小松西夏公司支付了(198万多元)壹佰玖拾捌万元的设备款。2012年9月21日,小松西夏公司应陇南板桥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邀请派人对账,小松西夏公司律师、财务人员陈霞和李燕飞应邀进行了对账,经双方认真详细的逐笔核对,自2008年4月29日至2011年4月6日止,李中林共实交首付及按揭货款合计188.5万元。双方对付款核对数额相符,另外购买破碎机10万元的定金还没有计算在内。 9 j* A# w3 i' O# S8 [ 陇南板桥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购买的设备投入使用过程中,发现设备出现许多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公司石料场生产作业。在此之间,李忠林多次要求小松西夏公司解决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待其所供设备符合质量要求后支付剩余尾款。
# V8 `' [) e9 b6 H8 b 图/陇南板桥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小松西夏公司双方认定的对账单
起初,小松西夏公司还派人到石料场来过几次维修,但后来小松西夏公司不但不派人到场里来解决设备质量问题,反而提出无理要求,让李中林立即结清尾款。李中林讲,按照当时购买合同的双方约定,小松西夏公司已经违约在先,有权暂时中止付款,只要把设备质量问题解决了就付清尾款。此时,公司与中交二公局三公司成武CW15标项目经理部签订了材料(石料)采购合同,需要按时供货,生产任务和时间都耽误不起,既然买了小松西夏公司的生产设备,现在另行贷款买新设备也不现实。于是他打电话联系到小松西夏公司,请求他们派个人过来,看能否住在场里,一旦设备出现故障,维修也方便,但小松西夏公司一拖再拖,就是没有结果。. i# e7 C- M. l' x7 w; p
2011年7月26日,李中林收到小松西夏公司的委托律师(苏清盛)函(发函时间是2011年7月25日),针对此函中存在的疑点他和所在公司及时作了回复,并希望小松西夏公司接到回复函后七日内安排人员与李中林共同协商解决双方的问题。 c5 K3 v. C2 o+ n; B( b. \
对方称可以商量,正在双方协商过程中,确发生了一场不该发生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