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联系到当事人后,走访了当年企业管理人员和几名知情工人、部分村民。 1 G) [# E E/ R, C. d 当事人李中林系武都区马街镇上板桥村人,陇南板桥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据李中林介绍,2008年4月,他从甘肃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松西夏公司)购买了价值234万(贰佰叁拾肆万)元的挖掘机等设备,之后公司陆续又给小松西夏公司支付了(198万多元)壹佰玖拾捌万元的设备款。2012年9月21日,小松西夏公司应陇南板桥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邀请派人对账,小松西夏公司律师、财务人员陈霞和李燕飞应邀进行了对账,经双方认真详细的逐笔核对,自2008年4月29日至2011年4月6日止,李中林共实交首付及按揭货款合计188.5万元。双方对付款核对数额相符,另外购买破碎机10万元的定金还没有计算在内。 3 \: y8 ^: I$ ~/ K+ o 陇南板桥石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购买的设备投入使用过程中,发现设备出现许多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公司石料场生产作业。在此之间,李忠林多次要求小松西夏公司解决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待其所供设备符合质量要求后支付剩余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