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新印缘复印店经营者、河南省台前县侯庙镇后付楼村民曹文新致函最高法陈述说:本人曹文新(申诉人)与河南科技大学(被申诉人,地处洛阳)租赁合同赔偿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311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洛阳市中院(2017)豫03民终5680号《民事判决书》、省高院(2018)豫民申5124号《民事裁定书》的判决结果,特向贵院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上述判决或者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及申诉人的正当权益。 , D. k) e2 E' @) q0 H: @2 l
其一,一、二审办案程序没有尊重实事求是和司法公正的原则,剥夺了申诉人对涉案物品依法申请评估的权利。2017年6月14日,申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民事起诉书时,一并提交了《财产损失评估申请书》(证据清单可以佐证)。但是,一审法院没有支持申诉人的合法请求,对涉案物品的具体损失没有依法进行评估或者登记。因此,一审在本案判决书认定申诉人主张的损失“损失证据不足”的结论既不合法,也明显有失司法公正的原则。% b. H; Z6 E' M3 P4 s/ c* g1 ^! V. h
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洛阳市中院上诉以后,二审和再审审理过程中,仍然没有支持申诉人的合法诉求,对涉案“虚假合同”的签字没有进行司法鉴定,对申诉人提出物品损失评估的诉求没有依法支持;虽然二审法官到申诉人的打印和书店实地查看和登记了物品,但并没有对涉案物品依法进行物价评估;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对申诉人的损失进行认定和释明。0 A9 K" ~0 O) @" x& [$ W, h& _;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