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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诉律师贾小玉冒用职工身份胡作非为害党员汪国才72岁未办理退休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3-6-28 11:26
标题: 投诉律师贾小玉冒用职工身份胡作非为害党员汪国才72岁未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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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律师贾小玉冒用职工身份胡作非为害党员汪国才72岁未办理退休
& @, N: i1 R7 {% n$ l5 R6 [写信日期: 2023-06-25 是否可公开: 是 $ Z) m3 k4 O( a1 A7 m: r
信件内容: 被反映主体:四川众律师事务所
$ I* c; x) H" G) t5 Q被反映人职务:绵阳市律师协会财经委委员
( d  L( l5 _# }6 I% z, `/ o0 C事实和理由:一个了堕落的共产党员贾小玉律师执业证151*,盗用富临员工身份 非法执业。A、2010年2月2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绵民终字第1681号裁定:“原告汪国才与被告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汪国才法定是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该为其补办2001年9月至2011年12月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7 F3 m5 H! P+ x# S( u- yB、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绵民终字第1214号“上诉人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绵阳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向上诉人汪国才补发从2003年10月开始至2011年11月的生活保障费用”。因公司法务、员工贾小玉不履行职责造成执行失效所致,应该追究公司法务、员工贾小玉的失职造成的损失,公司应该按照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绵民终字第1214号“上诉人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绵阳市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向上诉人汪国才补发从2003年10月开始至2011年11月的生活保障费用”。2 j$ B* B- f, `; m- t. n
申请人:汪国才) F; L/ y" j1 P" u* s, L
2023年6月14日
$ C" Z- ~' j) ]- ?0 `) B4 s$ H《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一条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律师以员工身份处理案件,是要被进行处罚的。依据: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十五项,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律师协会亦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 W# b8 k+ {6 [1 o) Q" m6 @
     汪 国才  135081* ( ]; w9 o5 O/ P. E- D7 v4 C$ k5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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