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它明确规定,第一,首违可以不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是首次违法,行政机关可以不处罚他。(行政处罚法)首次违法不处罚,其实是体现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原因就在于行政法律规范实际上是非常复杂多样的,很多时候当事人其实是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他在没有认识的情况下,去处罚他,其实违反了责任主义。, W. I9 Y; z8 a. p, T8 a9 t. j
& E' r. }+ c% Z+ `2 N9 T" J2 o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所谓趋利性执法就是在食品安全领域,其实很容易找到违法案子,处罚金额都是很高的,比如卖豆腐脑的时候超出了经营范围,一下处罚的幅度很高;拍黄瓜就罚5000元……此类的案子,绝对不只是执法阶段的问题,其实反映了整个立法背后,我们在立法选择的时候可能会出现缺漏的问题。9 l$ m' A, }, q# T(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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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赵宏教授也解释,对于执法人员来说,在实际中如何准确适用多部法律,也确实有着难点。
比如,2023年11月,广州发布全国首个民营企业首次违法合规免责清单,出台《民营企业首次违法合规免责清单(第一批)》,针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可以不予处罚的轻微情节作出列举。: d% ?6 v+ ]1 q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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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式施行。其中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采取劝诫、引导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等教育方式予以纠正。 " Q; G# p. @$ e+ m ) t. c/ ]. M/ x$ j% R+ l4 N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罚当事人并不是行政执法的目的,教育当事人、责令他改正,是行政执法的目的。9 G. n. `. }. h. o( h
, E' U. g/ _+ W& `然后,从执法层面上,赵宏教授认为,执法人员应该有体系化适用法律这根弦。/ n- B6 p7 z) @" c7 x(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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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不能说在执法的时候,只适用于这个领域当中的专门法,但是没有看到一般法,也没有看到一般法当中所规定的当事人可能会出现责任豁免的情节,这样的话其实会导致执法僵化问题出现,就是完全不去考虑当事人有没有主观过错,完全不去考虑这个处罚是不是过罚相当,是不是已经超出一般人认知程度的过罚相当,也不去考虑当事人之前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到底有没有认识。顺手转卖芹菜赚了14元,却被罚款10万元,司法机关最终不予执行的裁定,让这起“小过重罚”的案件得以及时纠正。而这起事件带给执法者、司法者以及公众的思考并未结束。7 d9 \& M" w9 O: k1 u%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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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当一个案子的处罚,和大众的一般想法、感受之间出现了巨大的裂痕,百分之百就是小过重罚,不需要在法律上再精确论证,所以我们经常说法律就是人之常情。就卖了14块钱,最后罚了5万,到期没有办法缴纳罚款,又加处罚款5万块钱,这绝对超出了所有人对于应该受到的处罚和行为违法性程度相当的一个比例了。我觉得这不需要大家学完法律知识,才知道这超过了法律处罚的什么幅度,它其实就是大众朴素法感的体现。* z+ M- N3 X" Y: B/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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