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法院作出裁定,张某的违法行为属实,但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相应的惩处还应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主体、主观恶性、货款金额等相匹配,因此对申请执行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也就说,张某的罚款可以不用缴纳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裁定,提出复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法官认为,这起案件看似只是一起简单的行政案件,但从这起案件背后反映出了诸多问题,由一个案件引发的思考,才是更重要的价值所在,张某因为此事也受到了教育,这应该比他缴纳大额罚款,更有意义。 1 K5 w4 _2 ]' W8 N r& n9 L" g4 e7 j. D" z) R$ l2 f' [' |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所作出的行政处罚,首先得让当事人信服,这样才能够让当事人觉得罚当其罪,应该接受这个惩罚,想办法去改正,同时也能够教育到更多的人,这个事情以后不能做,还能让更多当事人心理上有一种接受感,这才是行政处罚的目的。只有把案件放在情理法相统一的角度,才能够让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所有群众从内心上对执法、司法进行认同。# J, E$ D4 s D. \1 j)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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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如何看待“小过重罚”8 v4 L Q; i9 C1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它明确规定,第一,首违可以不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是首次违法,行政机关可以不处罚他。(行政处罚法)首次违法不处罚,其实是体现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原因就在于行政法律规范实际上是非常复杂多样的,很多时候当事人其实是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他在没有认识的情况下,去处罚他,其实违反了责任主义。8 |$ T8 F4 v& K.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