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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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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斌记录者
时间:
2024-5-5 19:57
标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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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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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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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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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解释第六条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给予了一定的宽容和挽救机会。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这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和引导,使其有机会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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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起公诉前或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或从轻处罚,这既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也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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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也提醒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尊重劳动者的辛勤付出。同时,也警示那些企图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责任的人,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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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深刻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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