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4 n* L2 m6 ?' O; Y1、涉事男女之间当众发生不当关系,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 s7 \4 \# n+ @8 A b
: o, l X. I$ x7 E. a. A9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涉事男女在公共场合不管不顾,裸露身体发生不当行为,不仅有伤风化和社会公序良俗,也违背了法律规定,因此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是必要的。2、为何本案不构成强奸罪呢? ; _4 N# @9 r& e5 Y 2 q% N4 Q6 U h虽然有很多网友坚持认为,涉事男子涉嫌性侵女子。但是强奸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违背女性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当然,在女子醉酒状态下,即使没有反抗也不能代表其就同意与对方发生关系。此种情形下,就要结合女子与男子的关系,以及事后女子的反应来判断。 8 a* K. g* N* [5 K ( S( ^ t! Y- C) L& a! ?是否发生实质的性关系与是否构成强奸是两码事,因为还有强奸未遂和中止的犯罪状态存在。本案中,如果涉事男子构成强奸罪,那么涉事女子大概率就不会被拘留。而警方又排除了性侵,即使两人发生了点什么,那么也说明女子都是同意的。因此,男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