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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厦门一小饭馆因让司机拉客被认定贿赂罚款100万?当地市监证实!店主:会申诉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4-7-16 17:11
标题: 厦门一小饭馆因让司机拉客被认定贿赂罚款100万?当地市监证实!店主:会申诉
7月14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份厦门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辖区一家小饭馆收到了高达百万的“罚单”。 此前,李建伟曾发布过一个视频,谈到了上述事件。一家小饭馆为了招揽更多的客人,和周边出租车司机达成约定,如果司机将乘客拉到该店吃饭,就支付司机5-20元的奖励。一个出租车司机举报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开了一张“罚单”,罚款100万元。“一个小饭馆,一年可能挣不到20万元……无论如何过分了。在上述微博中, 李建伟将此前的视频截图后,与政处罚告知书一同发布。 这份厦门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被告知处罚的小饭馆为厦门市思明区帅帅鲜餐饮店。小饭馆让司机拉客的行为被认定涉嫌实施商业贿赂。日期为2024年7月4日。
. Y# u+ ?/ m; k- N& G. v! k内容为:经查,你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存在如下行为:1、通过向司机支付载客到店消费回扣的方式,引导后者将乘客载至你店经营场所。2、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3、未依法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等。相应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d4 @4 |" V% l1 U$ |. w)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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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店通过向司机支付载客到店消费回扣的方式,引导后者将乘客载至你店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采用财物手段贿赂利用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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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k9 ?6 T! S4 q你店安排蓝某某等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你店未依法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等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综上,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参照一般情节的裁量幅度,本局拟对你店采用财物手段贿赂利用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的违法行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100 万元。 6 W& g, @) W$ D* S
拟对你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拟对你店未按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 ^4 [: e1 g! [5 I1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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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该告知书载明:“你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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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Z: _2 f8 X4 ]8 I4 X" X& c7月16日,记者就“百万罚单”一事向厦门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所求证,一名工作人员予以确认,她表示,目前只是下达处罚告知书,如果商家对此有疑义,也有告知他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商家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诉讼。告知书上也有注明对应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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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5 M3 D) C3 P/ I5 ^* c- E记者询问100万罚款的处罚依据,该工作人员表示,具体的办案人员不在,案情方面的情况与细节不方便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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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信息显示,厦门市思明区帅帅鲜餐饮店成立于2024年2月,目前仍是存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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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记者联系到帅帅鲜餐饮店的负责人,他表示,对于上述“罚单”会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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