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给姜某家属的逮捕通知书。图/受访者供图 2 {' ?: L- Y. w$ D0 ^3 F4 c _- W3 d4 V. E% Q& b
采访中,孙正首先代表家人为对方家属表达歉意,“姐姐经常说,同为父母,能够体谅父母失去孩子的那种痛苦。”同时表示自己有意愿和对方沟通,并已东拼西凑借一些钱,愿意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适当给予赔偿,但是却迟迟无法联系不上对方。“我们现在连对方的信息都不知道,也去问了刑警和派出所,都表示不透露。”1 g) |9 v6 [& ?4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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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事发道路实际已处于开放状态事发路段为机动车道,不少骑行爱好者都喜欢到该路段骑行。当地人称,事发路段尚未通车,当时骑行团的骑行速度疑为37km/h,而行车记录仪显示,涉事司机姜某行车速度则为52km/h。一名常在事发路段骑行的人称该路段是未交工验收路段,没有通车,工程始发地用路障石马挡着,汽车寻常不能进入。而孙正表示,事发道路位于容城县贾光乡南后台村附近,路段并没有禁止行驶标识,并附上此前的一段航拍视频显示,道路上已有非工作车辆在正常通行。“我姐夫在行驶过程当中,经过了一段限速15公里每小时的路段,而300米后就已经有解除限速标识。按正常人的理解,他当时的车速是没有超速。”
此前视频显示,事发道路已有车辆行驶(画面右侧通往贾光乡)。图/受访者供图本案发生地虽为未正式移交的道路,但根据视频以及现场情况,该路段已经具备通车条件,交通标识齐全,车辆通行无阻,实际上已经处于开放使用状态。因此本案还是应该认定为交通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而非直接转入刑事程序。' e) @& j- s$ K' z
/ ^* X7 Q. m: C; e1 W% D同时,他也表示,除了司机之外,道路发包方、承建方,包括小孩父亲、活动主办方是否需要担责同样值得思考。 + b( l' o1 F K% H0 [; O% d2 z7 e7 x7 k# e' _1 _* e3 R
而关于组织者是否承担责任,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分析称,需要考虑骑行团组织者是否知道参加骑行的为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和双方之间约定。% _5 h% K9 l: I9 V/ E7 C, d& N8 h.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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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如果孩子年龄未满12周岁,骑行团或车队的组织者并不知情,则组织者属于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如果骑行团明知孩子未满12周岁,还允许参与骑行而导致事故发生,骑行团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等。 + C9 y! j" o5 ^) z5 `9 p4 H9 `" ~- ?: |7 {0 v" G
付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I* C7 W6 @( |$ |; v9 B6 w y* f3 k: n- N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