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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控告:南充市司法局长付爱民,四川省司法厅长李丹,官官相护,陈兴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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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时间:
2025-2-11 12:21
标题:
控告:南充市司法局长付爱民,四川省司法厅长李丹,官官相护,陈兴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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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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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兴学,男,1957年3月1 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溪镇潆兴南街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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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付爱民 职务: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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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二:四川省司法厅 住成都市青羊区上翔街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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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丹 职务: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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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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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四川省司法厅所作川司复决[2024] 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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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撤销南充市司法局所作2024年11月11日《南充市司法局关于陈兴学投诉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及白中祺律师有关事项的回复》,确认被告一该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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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不履行查处违规律师白中祺及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四川省司法厅、南充市司法局限期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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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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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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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1日,被告一作出《南充市司法局关于陈兴学投诉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及白中祺律师有关事项的回复》。后原告第三次不服该回复,继续向被告二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二于2025年1月17日作出川司复决[2024] 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一2024年11月11日所作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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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无视省厅查明被投诉律师白中祺主要违法事实的决定,持续5次用“打太极”、“踢皮球”的惯用手法,作出事实不清、法理不明的“神”回复。被告一“有权偏要任性”,为违规律师白中祺站台,让人匪夷所思,难道其不知“司法”前面有“人民”二字?原告认为被告二四川省司法厅就同一事实,本次行政复议决定与其前两次,明显自相矛盾,逻辑上不能自洽,有违基本常识。 如前两次决定所作的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存在“主要事实不清”、“适用的依据不合法”的结论,以及川司复决【2024】6号、【2024】38号)中“全面、客观、公正”调查、“责令重新作出答复”的客观要求,于此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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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9年6月26日,白中祺违原告意愿擅自解封之事,被告只字未提,不履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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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对原告提供的白中祺擅自签名提供违背原告意愿的书面解封申请,这一书证置之不理。片面性、选择性的认定,沿袭了南充市司法局2023年9月14日书面回复作出“电话告知你后,你说钱已收到,可以解封”的同一事实错误。 首先,《回复》第5页所谓收到300多万购房款的真实时间为“2019年7月13日”,故该次解封申请不可能乾坤大挪移至“2019年6月20日”,更不可能在白中祺擅自手写在“2019年6月26日”,因为所有这些时间从来都没有发生在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在你收到…购房款后”的凭空想象。 其次,所谓白中祺“电话告知你后,你说钱已收到,可以解封”之词纯属虚构。既然市司法局作出该等认定,有无当天白中祺与原告之间的原始通话录音,该录音内容是否包含此言辞,该证据有无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是否经过质证程序认定,被告一回复的全文对此语焉不详。且凭何武断作出“你应当是知情的”明显偏见? 最后,此次解封涉及金额多达615万,直接攸关原告胜诉债权。法院“查封、解封申请书”、“执行申请书”与“起诉状”一样,关乎当事人自身实体权益,从来都需当事人本人签名,被告南充市司法局的该回复,是对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无视和傲慢。白中祺背着原告,胡乱解封的代理,致胜诉债权八年未兑现,所谓“知情”,又何曾合符常识常理?喊冤多年,逼一个非法律人,为执行不断信访,竟然换不来该回复“装睡”后的半个真相!二、2019年8月27日白中祺擅自解封财产、2019年9月25日不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之事,被告一对此黑白不分,事实认定随性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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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回复》就“查封、解封事项未及时告知”问题,以无关联性的(2020)川1302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搪塞,以“你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白中祺有以上问题”(见第5页第三行)、“根据你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白中祺有…侵害委托人权益的问题”(见第5页第7行)、“根据你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白中祺超越委托权限…的问题”(见第6页第倒数第9行),遮掩事实,最终得出: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心目中的“好律师”“白中祺居然不存在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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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原告提交的哪份证据,证据的内容是甚,为何“不能证明”?没有一丁点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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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代理律师白中祺和由真律师事务所的违规证据,难道对方就没有“证明的责任”?该《回复》哪能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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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省上“客观的调查”进行落实,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的再次回复,与2023年9月14日“你均…递交了…同意解除申请书”的认定,如出一辙,纯属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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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书证优先。2019年8月27日的解封申请书,由白中祺手写,他自行签名,原告既毫不知情,亦未在书面申请上写下一字,白纸黑字,赫然载明递交解封申请书的是代理人白中祺,又何凭空搞出“孙悟空七十二变”,硬让原告背锅?再者,法庭笔录(2019年9月25日)分明写了现场人员,且有签名原告陈兴学既未参加,又未签名,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所谓“9月25日,…法院执行员组织你作为申请执行一方…”,偏离事实太远!申请人难不成那天还可变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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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被告一所谓“追认与认可”,实属杜撰。法院诉讼与执行,本属不同案件,风马牛,不相及,法律上毫无关联性,又何来“对代理行为的追认与认可”?一份几千元的债务尚需书面签名,多达千万的债岂可如儿戏般口口相传?被告南充市司法局该回复所谓的“日常逻辑”,让百姓云里雾里,脑洞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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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9年4月28日白中祺故意重新查封无保全意义的酒店之事,被告一有案不查,有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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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5日,原告就查封的酒店,基于其他保全财产已足够偿债的考虑,自愿申请对酒店进行解封,且由白中祺亲自代理办理。然而,2019年4月28日,白中祺故意向对方当事人和法庭,提供不利于原告作为委托人的重新查封酒店的书面申请,违背原告意愿,其自行手写签名。最终引发对方当事人借故提起财产保全损害的民事一审、二审缠诉,“狸猫换太子”保全财产“调包”等系列闹剧,以致原告的胜诉债权沦为法律“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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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真律所签阴阳合同,白中祺私自收费,被告一违规不究, 有法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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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签阴阳合同在同日,且白中祺作为律师私人收费出白条,显然有违律师法规。但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我行我素,再次炮制2023年12月30日行政不作为的“踢皮球”套路!省司法厅2024年9月23日,第二次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川司复决【2024】38号),已明确认定被投诉人白中祺私自于“2019年4月30日”向申请人收费10万元,“于2021年4月7日向白中祺分别支付了63.1787万元、15万律师费”(见决定书第8页“本机关认为…)。此铁证如山的违规收费事实,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装聋作哑,反混淆于“延迟开票”,一句“移送税务”,尽失法定查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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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涉及合同效力问题,应由人民法院作出认定”的说法(见第3页第2行),不合基本法律常识。合同无效,属天然无效自始无效,何需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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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至于“…你的问题,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应由人民法院来处理”等三番五次的甩锅式回复,完全违背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可以并处的法律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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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二省司法厅2024年4月10日指出,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收到省厅《转办通知书》后,“未向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通知书》”。被告二2024年9月23日又指出,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对被投诉人是否存在收费等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形,事实认定不清”(显然不止是被告一断章取义的“开票延迟”这点事,省厅第二次决定认定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主要事实不清”,显然也不仅仅是收费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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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上级部门前后两次都以“主要事实不清”的撤销决定,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马拉松式的第五次回复,直接无视,拒不改正,“司法为民”由此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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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再三违背“必须对人民负责”的根本职责,其所作回复及该次行政复议决定证据不足,适法错误,且明显不当,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等相关规定, 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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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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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人 陈兴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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