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现象并非孤例。去年9月27日上午,贵阳南明区法院花果园人民法庭在花果园街道办事处双塔社区巡回开庭审理了一起婚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辖区群众等等旁听了庭审。2023年9月,季某通过贵阳某婚介所提供的“闪婚”业务寻找结婚伴侣。9月13日,该公司介绍杨某与季某相识,当日,季某向婚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74800元,季某的家人通过转账及现金等方式向杨某支付了彩礼人民币148000元,二人签订《婚前协议》登记结婚。二人在登记结婚后,回到季某位于安徽省的家乡举行婚礼仪式。10月3日,杨某称要“回门”,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回安徽。2023年12月27日,季某向云岩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断双方离婚。季某认为婚介公司提供虚假结婚对象,遂起诉要求全额退还中介费。
南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伐柯人”为未婚男女牵线搭桥,成就美好姻缘,本是助人为乐的好事,但如以此为名借机收取高额的介绍费用,双方关于高额婚介费的约定无效,收取的婚介费用理应予以返还,但考虑到其在提供婚介服务过程中提供信息、来回奔波、陪同等付出了一定的劳务,也事实上产生一定的合理费用支出。季某在与杨某结识的当日,即签订婚前协议、支付高额婚介费和彩礼,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对此,原告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本院酌情判令被告贵州某婚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返还服务费60000元。
法官认为,高额婚介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文明、法治、诚信相违背。这些案件中,相亲对象都花高额中介费选择了婚介企业提供的“闪婚”中介服务,部分婚介机构违反公序良俗,在男女双方在缺乏相互深入了解的情况下,以收取高额中介费、许诺高额彩礼方式向相亲对象提供“闪婚”的中介服务,男方支付不菲的“彩礼”,双方迅速“闪婚”,多数都以“闪离”收场,说明“以利缔结的婚姻关系”既不长久也不稳定,最终可能陷入“人财两空的尬尴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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