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仁鑫:原告对鉴定结论是不服的。原告提出两个意见,第一,当时鉴定的时候没有让他进入地下室,所以他认为鉴定的过程有问题。第二,他认为鉴定虽然不超标,但是每个人的感受是不一样的。所以他认为鉴定人员得出来的结论并不是非常客观,而且不能完全体现楼上受到的噪声影响,尤其是在夜间,声音会更明显。
图为池中的锦鲤
此外李先生认为,姜先生修建鱼池在地下室大量存水的行为也会对房屋安全造成隐患。因此,李先生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并在一审时当庭拒绝了法庭的调解。
2024年12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拆除养鱼池及相关设备。
第一,噪声对于每个人的生理和心理影响是不一样的,每个人的感受是不一样的。
第二,生活安宁是应该优先得到保障的,被告基于个人的爱好是不应该凌驾于别人的生活安宁之上的。
第三,被告修建过程当中,包括改造排污口、给地下室注入大吨位水体,对于整个的地下室的安全是有影响的,从安全的角度也应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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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姜先生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
二审法官在进行现场勘验时注意到,在地下室所有设备全部开启的情况下,李先生房屋内的噪声分贝有明显变化。
二审法官在进行现场勘验 2025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
庭审中,李先生坚称,只有将鱼池彻底拆除才能解决他和家人长期的失眠问题。而姜先生则认为,养鱼池投入大,且鱼体不易迁移,所以拆除鱼池的必要性不足。
为了缓解双方针锋相对的情绪,避免进一步激化矛盾,二审法官当庭询问了双方对于调解的意愿,积极尝试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庭审中,上诉人姜先生一方表示,可以考虑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这也让双方针锋相对的氛围有所缓解。
二审承办法官郭仁鑫认为,从缓解邻里矛盾、排除安全隐患、解决执行难等多个角度考虑,这起案件或许调解才是最优解。
开庭前,法官也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多个调解方案,不过双方均没有达成一致。而这一次虽然没有当庭调解成功,但是上诉人姜先生一方态度的变化还是让承办法官看到了这起案件能够得到调解的希望。
法官考量鱼体迁移执行难度
对于鱼体本身在迁移过程中的存活问题,二审法官也进行了细致的考量。
郭仁鑫:鱼体是活体,对于活体的执行肯定是存在一定的障碍,因为这些鱼体本身就比较名贵,又比较庞大,如果说法院最终的结论是拆除,但是鱼体迁到哪儿?如何迁移?也会给后续的执行法官造成一个难题,我们认为调解解决这个问题是最优解。
这次开庭后,承办法官郭仁鑫与上诉人姜先生进行了深入的沟通,阐明了姜先生改建鱼池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对于李先生一家受到的噪声影响问题,也希望姜先生可以换位思考。
上诉人姜先生表示同意将鱼迁走后,法官与被上诉人李先生也进行了沟通。
经过多轮沟通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方案,困扰双方一年多的矛盾心结最终得以解决。
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025年4月28日,双方在法院签署了民事调解书,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姜先生于2025年5月30日前将养鱼池内的鱼全部运走,相关设备停用。并于7月30日前将养鱼池及设备拆除,将地下室恢复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