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女士要求该医院退还私处整形和修复费用,但该医院工作人员始终未正面回复。
记者以上述医院名称为关键词,搜索到近百条相关投诉,内容多为“过度治疗”、“夸大病情”、“诱导消费”等,且不少消费者描述的经历与江女士相似。
7月16日下午致电涉事的成都金牛西川医院。工作人员称,该医院已更名并更换法人,“与金牛真爱医院不属于一家公司。”针对江女士反映的情况和诉求,工作人员称会反馈给医院领导,“具体处理方式要等领导决定”。至记者发稿,成都金牛西川医院仍未做出回复。
患者称做流产手术时被要求先私处整形,又被诱导做子宫修复
“当时我年纪小,刚上班不久,没有经验。在这个医院花的钱,是我当时一年的收入。”
江女士告诉2022年7月,她上网搜索“人流”手术医院,后添加了“成都金牛真爱医院”工作人员的微信。沟通中对方表示,人流手术的费用不会超过2000元。
同年7月19日,她前往该医院就诊检查,并支付了微管人流等费用共计1842.4元。随后她被告知身体有炎症,当天无法进行手术,医生开了一些药后便让江女士第二天早上再来手术。
做完整形手术,江女士被立刻安排进行了人流手术。术后,上述医生又将江女士单独带去病房告知人流手术的危害,“医生说人流手术危害非常大,以后可能会有宫颈糜烂甚至是不孕不育的风险,需要我再交11490元做修复手术。当时我已经没有那么多钱了,医生就让我找朋友借钱,交钱后就带我到手术室里上药,上药过程可能都没有超过三分钟。”此后的7月21日至23日,江女士忍着剧痛,按上述医生要求去医院输液。
由于时隔太久,江女士表示想不起上述医生的名字。她提供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和门诊医药费票据显示,7月19日至7月23日,产生的费用共计30203.4元,包含小阴唇整形手术、宫颈、频射电疗、红光治疗等多种项目。
涉事医院曾屡被投诉过度治疗、诱导消费
2025年5月,江女士发现前述经历存在“猫腻”后便试图维权,添加了已更名为“成都金牛西川医院”的工作人员微信。
天眼查显示,成都金牛真爱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成都金牛西川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实缴资本194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李均,经营范围包括医疗服务、医疗美容服务等。
该工作人员回复称,可以发送就诊信息进行查询,或自行联系当时的主治医生。江女士发送了名字等信息给对方,但此后对方始终不作正面回复。
她每次询问,对方仅回复,“我们是成都西川医院”,疑为系统自动回复。“到现在医院没有一个人来联系我。”江女士说。江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
2024年9月8日,举报人反映其妹在金牛区真爱医院做人流手术时,遭遇低价诱导(宣传一千元左右)、术中强制升级高价项目(从五千涨至两万),并被临时诊断需紧急处理“子宫粘连”。院方未提供病历且拒走医保,手术十几分钟完成,并无正规住院部的环境。该家属质疑诊疗真实性,担忧患者身心受损,呼吁调查。成都市金牛区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回复称,投诉人已与医院进行协商退费,但退还金额未达预期,工作人员会将诉求转达给医院,并告知若医患双方自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申请到金牛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现场处理。目前,该投诉显示“已办结”。
那么,遭遇上述情况,消费者该如何维权?院方能否以更换公司名称和法人来逃避相关法律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就此向澎湃新闻分析称,医院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仅是变更名称、法人,而非注销又成立的新公司,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据此,无论名称、法人如何变化,变更前的合同债务、侵权债务等都应由变更后的医院承担。
赵良善指出,根据前述情况,医院诱导消费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根据该法,患者有权要求医院退还多收取的费用,赔偿因诱导消费导致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其他合理损失。若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按消费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赔偿。
与此同时,医院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管理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可对其进行处罚,如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资格等。
赵良善建议,消费者可持收费票据,尝试再次与医院协商,说明被诱导消费的过程,要求退还不合理费用;如协商无果,可向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请求介入调查;亦可申请当地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由其根据双方证据和情况,促成合理解决方案。若上述路径均行不通,消费者还可诉诸法院,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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