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四川江油某小区业主,在小区人行道踩到狗粪后摔倒受伤,后经鉴定为左下肢十级伤残。刘某认为小区物业未尽到相关义务,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承担全部损失。
7月30日,记者从江油法院获悉,因物业公司存在服务瑕疵,也未能找到狗主人,因此酌定该物业公司对导致事故损害后果的形成承担30%的次要过错责任。业主本人对于损害后果的形成承担70%的主要过错责任。
江油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正常情况下,行人需要对将要经过的地方以目视等方式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认无危险之后再通过。在刘某经过事发道路之前,已有老人小孩安全经过同一路段,据此证明提高注意力,合理避让障碍物,行人是能安全通过事发道路的。刘某通过该道路时,明显对地面障碍物观察不够,未能避开犬粪,导致直接踩上而摔倒,对于损害后果,刘某本人客观上存在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的疏忽大意的过失。
小区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日的8时56分许,物业保洁人员对事发道路进行了清扫,但至11时7分,其间有数名业主遛狗,均未见保安保洁人员巡查劝导,证明物业确实存在巡查缺失、督促不力的服务瑕疵。道路上堆积的犬粪在客观上存在致使业主滑倒受伤的危险,且道路中一个监控损坏致未能寻找到狗主人,物业公司对损害后果负有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的疏忽大意的过失。
因此,法院酌定刘某对于损害后果的形成承担70%的主要过错责任,该物业公司对导致事故损害后果的形成承担30%的次要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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