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辩护律师强调“紧急避险”的合理性,法院最终认定赵赫阳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免受刑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认定非常严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4.具有避险意识;5.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据了解,在日常执法时,考虑到“紧急避险”所满足的条件要求极高,比如难以准确掌握“病重程度”等因素,各地交警在执法时对“紧急避险”的认定也会非常慎重,会从严把握,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会从宽处理。提醒:遇到紧急情况时,首先要遵守法律,第一时间向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专业力量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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