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医生唐某规范化培训3年后,在约定的服务期内辞职,医院起诉唐某退还在培训期间发放的基本工资等36.5万余元及80万违约金。
9月26日,一审法院判决唐某向医院支付违约金60万元。近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2020年8月,会东县某医院(下称医院)与唐某经自愿、平等协商,就建立人事聘用关系达成一致协议。同年8月24日,唐某(乙方)与该医院(甲方)签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约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本人须取得医师资格证后,提出规培申请,科室同意、医院审批后,到三级甲等医院规范化培训三年;乙方在规范化培训期间,工资及福利由甲方发放,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由甲方购买……乙方规范化培训结业后,必须回甲方工作8年以上。”
协议书约定:“乙方未达此工作年限而离开甲方时,应承担下列责任:缴回甲方支付的乙方规范化培训期间领取的一切费用;承担违约金,每少服务1年承担10万元违约金;以上两项费用未缴清者,甲方不协助乙方办理医师变更注册及其辞职等相关手续……”
协议签订后,唐某到四川大学某医院参加麻醉学培训,培训时间:2020年8月28日至2023年8月28日。其间,医院向唐某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等共计36.5万余元。
2023年8月28日,唐某规范化培训结束后,于同年9月4日向医院提交辞职申请。因医院未为唐某办理辞职事宜,唐某申请劳动仲裁未果后,2024年8月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医院为唐某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并为唐某办理人事档案等相关离职手续;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9月,唐某与医院签订《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约定:聘用期限:2020年9月7日起至2026年9月6日止。医院向会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唐某要求与医院解除聘用合同构成违约;裁决唐某退还医院培训期间所领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共计36.5万余元及支付违约金80万。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之后,医院将唐某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对医院诉请唐某退还发放的基本工资等共计36.5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考量医院损失、唐某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唐某对其未满服务期辞职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金60万元。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唐某向医院支付违约金60万元。
一审判决后,唐某不服上诉。8月21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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