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刘某与女子权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刘某在权某居住的住处坠楼身亡。刘某妻子陈某后续发现,丈夫生前曾向权某转账7.2万余元,并为其购买手镯等物品。于是,陈某将权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权某返还7.2万余元及购买物品的折价款1万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甘肃西和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权某向陈某返还7.2万余元。
法院认定,2017年2月14日,原告陈某与刘某登记结婚。2025年1月10日1时许,刘某在被告权某居住的住处坠楼身亡。
陈某发现刘某生前在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11月2日期间,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权某赠与款项共计72026元,并为权某代付平板电脑、香水,给权某购买手镯、手串、平衡车,但上述物品的具体价值无法查明。
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陈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本案中无证据证实陈某与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之规定,刘某向权某转账的72026元及购置的物品,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之规定,权某应向陈某返还该72026元。
对于平板电脑、手镯、手串、香水、平衡车的价值折价款10000元的主张,陈某未提交购买凭证、发票等证据佐证上述物品的具体价值,陈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主张返还10000元物品折价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确认刘某生前向权某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权某向陈某返还720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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