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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显示,广安区住建局明确承担全区燃气设施建设、维护的指导管理职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应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需督促立即消除,对拒不消除的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而从现场隐患的长期存在,到反馈问题时的科室推诿,足以看出属地住建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背离法定监管职责,属于典型的履职缺位、监管失责。
+ l) K1 W5 J' s' t" z/ x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进一步细化责任,明确县级燃气管理部门需加强燃气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日常巡查、隐患上报职责;同时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定期开展巡检维护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私拉乱接燃气管线的个人,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 `4 K6 g) w' g8 e. J0 d 从广安区的实际情况来看,燃气企业未落实设备巡检的主体责任,属地住建部门未履行监督检查的监管责任,乡镇街道也未做好日常巡查,多重责任的落空,是此次燃气隐患丛生的核心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