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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女子3500元未消费美容卡退款遭拒!门店转让后责任谁来担?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前天 20:03
标题: 女子3500元未消费美容卡退款遭拒!门店转让后责任谁来担?
预付式消费凭借便捷与优惠,成为美容、健身、餐饮等行业主流模式,但“办卡易、退款难”的痛点始终困扰消费者。2026年3月13日,福州市民王女士反映的预付美容卡退款纠纷,正是这一行业乱象的典型缩影。
她多年前预付约3500元购买美容项目次卡,至今一次未消费,近期因个人原因申请退款,却被商家以“耗材已备好”为由拒绝。
记者走访后,门店新负责人虽表示将协商退费,但“耗材拒退”的理由是否合法、店铺转让后的责任如何界定、消费者遭遇此类纠纷该如何维权,成为公众关注的核心问题。结合最新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这场看似普通的消费纠纷,实则折射出预付式消费领域的规则漏洞与权益博弈。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却极具代表性。多年前,她在芳朵女子生活馆东二环泰禾店,经店员推荐购买了一张价值约3500元的美容项目次卡,涵盖面部护理、身体舒缓等多项服务。当时商家承诺“卡内项目可随时预约使用,无时间限制”,王女士便放心付款,却因后续工作繁忙、生活重心转移,始终未预约消费,这张卡就此“沉睡”三年多。2026年初,王女士因个人规划调整,决定不再使用该美容卡,遂主动联系店家,提出全额退款申请。令她意外的是,门店工作人员并未直接回应退款诉求,反而以“为您的项目提前备好专属耗材,无法二次销售”为由,明确拒绝退款。“我一次都没去,他们怎么可能为我备好耗材?就算备了,也是商家自身的经营安排,凭什么让我买单?”王女士对此无法接受,多次沟通均无果,无奈之下向媒体求助,希望通过舆论监督推动问题解决。
3月13日下午,记者前往涉事门店实地走访。现场工作人员表示,现任负责人于2025年才接手该门店,对王女士办卡及此前的经营情况并不知情。面对记者询问“耗材备好”的具体依据,工作人员无法提供相关采购记录、耗材清单等凭证,仅称“是前店主留下的说法”
。随后,门店负责人出面回应,称已了解王女士的诉求,虽对历史情况不熟悉,但会积极与王女士沟通协商退费事宜,后续将给出具体解决方案。 从“拒绝退款”到“协商退费”,门店态度的转变看似积极,却未从根本上回应核心争议:商家以“耗材备好”为由拒绝未消费预付卡退款,是否具备法律依据?店铺转让后,新店主是否需要承担原店主的退款责任?这些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的核心权益。
法律剖析:“耗材拒退”无法律支撑,店铺转让责任不可“甩锅” 针对王女士的遭遇,多位法律专家明确指出,美容店以“耗材已备好”为由拒绝退款,缺乏法律依据,属于典型的不合理抗辩。而门店转让后的责任承担,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可循,新店主不能以“不知情”为由逃避义务。(一)“耗材备好”拒退:违背合同公平原则,违反预付式消费新规 预付式消费的本质是消费者预先支付款项,经营者后续提供对应服务的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受《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约束。 首先,从合同履行角度看,王女士与美容店成立服务合同后,未实际享受任何服务,合同目的尚未实现。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王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退款,属于单方解除合同,虽可能构成一定违约,但商家仅能主张合理损失赔偿,而非直接拒绝全额退款。 其次,“耗材备好”的理由不具备合理性与合法性。
一方面,美容项目的耗材多为通用产品(如面膜、精油、护理仪器耗材等),并非针对某一位消费者的“专属定制”,即便商家采购了相关耗材,也可用于其他消费者的服务,不存在“无法二次销售”的问题;另一方面,商家若主张“为消费者备好专属耗材”,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采购时间、耗材规格、与消费者办卡时间的对应关系等凭证,而涉事门店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该理由纯属主观抗辩。 更关键的是,《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王女士的卡内金额未产生任何消费,属于“剩余预付款”,商家理应全额退还。此外,该解释第十三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设置“概不退款”“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霸王条款,此类条款因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免除经营者主要责任,依法无效。芳朵女子生活馆以“耗材备好”拒退,本质上是变相设置“不退不换”的霸王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二)店铺转让:新店主需承接原债务,“不知情”不是免责理由 涉事门店负责人称“2025年才接手,对情况不知情”,试图以此弱化自身责任,但法律明确规定,店铺转让不影响消费者权益,新经营者需承接原经营者的预付卡服务与退款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美容店作为债务人,将对消费者的服务债务转让给新店主,必须征得王女士等消费者的同意,否则内部转让协议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店主仍需承担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结合司法实践,店铺转让后,新店主若继续以原门店名称经营,或在转让协议中明确承诺承接会员预付卡义务,即构成“债务加入”,需与原店主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即便新店主与原店主约定“转让前债务由原店主承担”,该约定仅约束双方,不能对抗作为债权人的消费者。本案中,芳朵女子生活馆东二环泰禾店的经营主体虽发生变更,但门店名称、经营地址未变,新店主继续经营美容业务,理应知晓门店存在未消费预付卡的情况,其“不知情”的抗辩不能成立,必须积极与王女士协商退费,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王女士的预付卡退款纠纷,看似是个体消费争议,实则关乎整个预付式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商家以“耗材备好”拒退,是对法律规则的漠视,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而店铺转让后的责任界定不清,更暴露了行业经营的不规范。
对于消费者而言,办理预付卡需保持理性:优先选择经营稳定、资质齐全的商家,避免大额充值;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退款规则、服务期限、主体变更责任等内容;保存好所有凭证,遭遇纠纷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对于商家而言,需恪守诚信经营底线,摒弃霸王条款,主动承担退款义务;店铺转让时,应如实告知消费者并征得同意,新店主需承接原债务,不得“甩锅”。 预付式消费的核心是“信任”,只有商家守法经营、监管有力、消费者理性维权,才能打破“办卡易、退款难”的困局,让预付式消费真正成为便利消费者、促进市场繁荣的良性模式。期待王女士的退款诉求能得到妥善解决,更期待这场纠纷能推动行业反思,让法律成为消费者权益的坚实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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