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被害人儿子黄先生告诉记者,该案一审将于4月1日在南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经鉴定,李某系生前被他人用具有一定质量易挥动的锐器砍击头枕部造成右侧枕动脉,椎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彭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据警方初次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彭某作案时精神状态为残留型精神分裂症,彭某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黄先生表示,后续他向警方申请二次鉴定。据二次鉴定的意见通知书显示,彭某的精神状态诊断为“心因性偏执性精神病”,其案发时辨认能力及行为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犯罪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黄先生告诉记者,他母亲请来的屠夫和他们是一个乡的,彭某还有过家室,案发后屠夫彭某某向他父亲赔偿了5万元丧葬费,“后续就没再有联系了,我们也没收到过他们的道歉。”
据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出庭通知书显示,该案定于2026年4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南漳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希望法院可以重判凶手。”黄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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