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李某与颜某登记结婚,因颜某婚后迟迟未孕,李某多次陪同妻子到医院进行试管婴儿手术,但前四次均未成功生育。
2011年初,李某结识女子李某某,之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并发生性关系。2012年初,李某某怀孕,之后颜某经第五次试管婴儿手术成功受孕。李某向妻子坦白了其与李某某的关系,并表示更愿意与李某某共同生活,夫妻感情遂出现严重隔阂。2012年10月,李某某产子;同年12月,颜某产下一女。李某某生产后,李某便搬至其住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仅偶尔返回颜某住处看望女儿。2024年9月,李某与颜某登记离婚。二人协议离婚期间,颜某就李某的重婚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李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美兰区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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