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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官锤金到手,故制冤假错案,致百姓于死地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昨天 10:10
标题: 法官锤金到手,故制冤假错案,致百姓于死地
昨日接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成渝上街23号附24号居民傅庆华,男,汉族1958419日出生。身份证号:511025195804198958
尊敬的各大新闻媒体领导:
一、我是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成渝上街23号附24号居民傅庆华,我实名诉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3)雁江民保字第16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执行对象错误。
二、徐顺辉与王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827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13828日作出(2013)雁江民保字第1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王刚银行存款132万元。同时查封了其相应价值财产,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比抢劫犯还要凶几倍。
三、徐顺辉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对资中县高楼建材厂在四川省资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的货款132万元予以冻结。徐顺辉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该货款的理由,王刚是资中县高楼建材厂的股东并承包经营资中县高楼建材厂。
四、徐顺辉冻结资中县高楼建材厂货款132万元。向人民法院提供了王刚于20111022日与傅庆华签订的《入伙协议》,王刚在资中县高楼建材厂中占股份的49%201232日王刚受资中县高楼建材厂的委托与四川资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王刚于20121217日与资中县高楼建村厂傅庆华签订了《资中县高楼建材厂生产经营承包协议》,已证明资中县高楼建材厂在四川资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的货款132万元。但王刚在2013730以前,王刚就将自己在资中县高楼建材厂的49%的股份以原价110万元全部出让给曾全安了五。徐顺辉与王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827日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全申请,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13828日作出(2013)雁江民保字第1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王刚银行存款13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而资阳市雁区人民法院不是在王刚银行账户上去冻结的132万元,是在四川资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冻结的货款132万元时,四川资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于2014519日提出协助异议书,告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贵院(2014)雁江执字第836-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我公司行政人事处于201457日收悉,经我公司财务审计部门查证,我公司系与资中县高楼建材厂201311日签订的石灰石买卖合同(全同编号:ZYXNYC13018),王刚仅是该公司委托代理人,目前我公司财务帐上明确是欠资中县高楼建材厂矿石款,而非差欠王刚个人款项。
综上,我公司不差欠自然人王刚任何款项,与王刚之间也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贵院要求我公司协助执行提取资中县高楼建材厂矿石款132万元于法无据,我公司无法协助执行,否则我公司将存在承担资中县高楼建材厂的损失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特此函告。四川资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2014519日,并加盖了四川资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印章。
六、这充分证明了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4)雁江执字第83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上的执行法官,目无法纪行政乱作为,伙同原告手持特权,谋取锤金,制造冤假错案。致百姓于死地。
七、从201311日起《买卖合同》是属于傅庆华个人在四川资阳西南水泥公司签订的。王刚在201311日前,就与四川省资中县高楼建材厂无任何关系了。
八、2013814日曾全安已付清了王刚全部转让资中县高楼建材厂的49%的股份以原价110万元。
九、从201381日起,由曾全安代表资中县高楼建材厂向其供货并结算货款。到2013731日止,王刚承包经营资中县高楼建材厂期间,四川资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共有货款580704元。而王刚未缴20131月至20137月的承包费63万元还尚欠机械开采费60余万元。
十、201312月,机械开采方李天文带来20多名农民工到资中县人民政府去上访,资中县人民政府责令资中县高楼建材厂支付机械开采方农民工工资23万元。
十一、王刚共欠资中县高楼建材厂承包费86万元,当时王刚同意用四川资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的余存款抵扣所欠傅庆华承包费86万元。
十二、资中县高楼建材厂在四川资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的货款132万元与王刚毫无相干。王刚没有任何权利支配,只有傅庆华才有支配的权利,那是傅庆华的个人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占、哄抢。
十三、徐顺辉作为王刚的好友,王刚入股在高楼建材厂,他的股份在2013730日以前,王刚将自己入股在高楼建材厂中占49%的股份,以原价110万元出让给曾全安了。徐顺辉明知王刚入股在高楼建材厂49%的股份以原价110万出让给曾全安,在20121231日止与任何股东无关了,该入伙协议已经作废了。
十四、徐顺辉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纯属是欺骗行为,人民法院法官,不讲证据与徐顺辉同流合污,进行欺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五、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3)雁江民保字第167民事载定书发出后,四川资阳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异议,被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无理驳回。
十六、四川省资中县高楼建材厂曾全安向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异议,也被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无理驳回。
十七、受害人傅庆华资中县高楼建材厂甲方向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异议,也被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无理驳回。
十八、这充分证明了四川省资阳市雁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明知执行对象是错误的,没有悔改之意,比强抢劫犯凶几十倍或百倍。以上的事实足以证明执行法官利用特权,为了锤金与百姓拼命,以各种推诿理由,将受害人傅庆华推下万丈深渊,无人问津。
十九、受害人傅庆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经济利益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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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望:资阳市人大法工委、资阳市政法委、资阳市纪委国家监察委、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省人大法工委、省政法委、省纪委国家监察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中纪委国家监察委、最高人民法院、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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