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庭上辩称,侄子未经同意观看相册涉及侵犯隐私。法官指出,女子是主动将手机交付他人使用,且在交付前既未删除私密照片,也未设置密码防范,理应预见接收者会接触到手机内的内容,因此驳回其“隐私权受损”的辩解。法官认为,女子应该预见使用者会接触到内部的内容,难以认定是故意侵害其隐私,因此不构成隐私权受损。
法官审理后认为,女子与他人的互动已明显逾越一般社交分寸,严重破坏男方妻子的配偶权。考量双方身份与经济能力,最终裁定被告应赔偿男方妻子精神抚慰金共40万新台币(约合人民币8.6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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