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在其劝说下,自2021年1月18日起陆续投入资金,到2022年3月共向陈某转账26笔,累计191万余元,资金主要来源于网贷及信用卡套现投资初期,陈某按月向雷某支付收益。
2021年2月至2023年1月,雷某共收回94万余元。
自2022年5月起,陈某以“资金周转问题”为由拖欠收益,并于同年10月让雷某自行向林某催款。
2023年5月,陈某告知林某已被抓,雷某意识到投资受损,最终核算亏损97万余元。
多次索要未果后,雷某起诉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剩余投资款及利息。陈某辩称双方仅为一般委托关系,自己未收取好处、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判决
构成民间委托理财,受托人未尽审慎义务担责九成
法院查明,陈某不仅积极推介项目并承诺收益,还以自己名义向林某投资,从中收取收益后再转付雷某并留存部分收益。法院认定双方构成事实上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且并非无偿委托。
陈某未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及风险进行核实,未尽勤勉审慎义务,对损失负主要责任;雷某在未独立判断且借贷投资的情况下亦存在一定过错。
一审判决陈某承担90%赔偿责任,约87万余元,雷某自担10%,不支持利息请求。陈某上诉后,海口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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