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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图为华夏玻璃公司代时任股东朱某已经偿清所欠金利典当行本金和利息的付款凭证可见,华夏玻璃公司代朱某偿还金利典当行的本金153万与朱某实际向典当行借的本金150万相当,利息180万元与从2000年至2004年按年利息24%计算大体相当。最终证明了朱某仅仅借了金利典当行本金150万,但连本带息已经偿还了333万,早已还清本息!但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叙州区法院在一审中非要按当时朱某与金利典当行约定的月利息5%,年利率60%计算,强行认定朱某应当还典当行利息400多万才对,所以华夏玻璃公司代朱某偿还利息180万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是认定朱某未偿清欠典当行的利息。如此高的利息,为当时的法律所不允许,叙州区法院却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的“高利贷”才合理,双方协商调低到法律允许的范围,借150万连本带息还了333万反而不合理,这不是赤裸裸地保护非法“高利贷”行为吗?叙州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还非法采信了无效文书卷宗内的询问笔录。本案证人屈锡武做了两份完全相反的证言,一份证言是朱某已经还清了金利典当行的本金和利息,屈锡武的该证言是其当庭作证陈说,载明在生效法律文书(2014)宜民初字第92号案件里;一份口头证言是朱某分文未付金利典当行的本金和利息,载明在无效法律文书(2024)川1521民再3号判决书里。李小华还向笔者出示了屈锡武于2015年1月23日向法院提交《特别情况说明》一份,该说明第四项载明内容“朱某确实在《质押贷款合同》到期后的2005年左右,通过中外合资宜宾市港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华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伙伴四川省环球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了《质押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和违约金。朱某与金利典当行有限公司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这样的铁证法院不采纳,而屈锡武随便说了句:朱某分文没还典当行的钱,华夏玻璃公司这些转账可能是私人经济往来或者股权问题,而不是偿还金利典当行的欠款。法院就采信了,再加上华夏玻璃公司多笔转账共333万均注明了是偿还金利典当行本金和利息,这样的铁证法院却故意视而不见,到底是何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