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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案反转,六个问题看懂商标侵权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昨天 17:18
标题: “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案反转,六个问题看懂商标侵权
近日,“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商标侵权案引发关注。因店名中含“渝”字,河南一家夫妻小店被上市公司索赔,老板娘痛哭的画面受到网友关注。6月13日,据媒体报道,原告“遇见小面”品牌方回应称,已第一时间撤销对“渝见小面”的诉讼,并反思商标维权行动的流程。
虽然事件出现了反转,但其中涉及的法律讨论还未停止。该事件的争议焦点是“遇见”与“渝见”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以及被告使用“渝”字是否属于正当使用地名。对此,记者采访了律师和相关学者。
关注一
“四个字有三个字一样”就构成侵权?
在“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事件中,原告律师说“四个字有三个字一样”就能认定侵权,但也有不少网友觉得,“渝”是重庆简称,跟“遇见”的“遇”字无关。
对于“渝”与“遇”是否构成近似,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戴嘉鹏认为,这两组标识的近似程度确实较高。评判纯文字商标,不能只看字形和字面含义,读音也是关键考量项。
对于“四个字有三个字一样就能认定侵权”的说法,戴嘉鹏表示,这种说法并不严谨,这更偏向口头通俗表达。法律判断商标近似,看的是“音、形、义”的结合。虽然“渝”和“遇”读音相同,但字形和字义(一个是地名,一个是动词)存在本质区别。更重要的是,判定侵权不仅要看标识长得像不像,还要看是否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讲师宁度表示,判断商标近似应当是整体比对和主要识别部分比对相结合,而不应割裂商标,单纯以相同文字占比来认定相似。原告律师“四字商标有三字相同,即构成整体相似”的主张,是典型的机械文字比对。本案中“渝见”和“遇见”的含义和表意方向完全不同,“渝见”字面指向重庆风味,而“遇见”是通用动词,带有邂逅、相逢色彩,相关餐饮消费者也不容易发生混淆误认。
此外,判断近似时应当考量“渝”的地理含义。因为“渝”的地理含义拉大了两个商标的字义区分度。相关公众看到“渝见小面”,更容易联想到重庆特色面食;而“遇见小面”则是脱离地域,更多指向品牌名称。
关注二
“遇见小面”品牌方为何突然撤诉?
既然判断标准复杂,那“遇见小面”为何在舆论风口突然撤诉?
戴嘉鹏认为,舆论压力是催化剂,但法律上的“市场隔离”事实才是根本。法律上判断混淆,要看两个品牌是否在同一市场“短兵相接”。根据公开信息,原告“遇见小面”主要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布局,在河南南阳并无门店。一个本地夫妻小店,做的都是周边两三公里的生意,很难说会抢走上市公司几百家连锁店的客源。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侵权的法律基础本就比较薄弱。
宁度表示,两地市场完全不重叠,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较低。“混淆可能性标准,与相关公众的实际认知挂钩。”宁度说,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域和规模都不是单独、直接判断因素,而是通过影响相关公众范围,间接影响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商标的保护范围与商标权利人实际市场影响力高度相关。如果商标权利人的经营地域很广、经营规模很大,使其在某地具有较高知名度,那么仿冒行为则更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误认商品或服务来源。反之,如果权利人从未开拓市场、经营规模很小,则相关公众发生误认的可能性较低。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伟君表示,餐饮服务商标侵权的容易混淆判断,不仅要考虑文字是否近似,更要注意文字本身的含义、双方的店招设计、经营地相关公众的认知等,“遇见小面”与“渝见小面”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文字含义上有明显差异,而且被告方的店招上有突出的“重庆”字样来表明其经营食品的地域特点,再加上原告在当地尚未开设“遇见小面”餐馆,因此引起当地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较低。“原告撤诉是比较明智的。”张伟君说。
关注三
使用“渝”字,算单纯标注产地吗?
在网络视频中,被告老板娘哭诉自己是重庆人,用“渝”字是为了宣传家乡口味。这个理由在情理上非常有力,也是打动舆论的关键。但从法律技术层面看,需要分情况讨论。
戴嘉鹏指出,如果店名直接叫“重庆小面”或“渝地小面”,单纯用来标注产地,这属于合法的地名正当使用。但“渝见小面”是完整的店铺名称,已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商标作用,“渝”只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这已超出单纯“描述产地”的范畴,属于典型的“商标性使用”。因此,仅凭“地名正当使用”来抗辩,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宁度表示,商标法上地名正当使用的边界仍需要落足于混淆可能性。如果商品确实来自该地域,且消费者不会误认该商品的来源,那么一般会认为属于正当使用。
“商标法上对地名的正当使用要求目的正当、方式正当、效果正当。”宁度说,使用人使用地名的目的在于,忠实展现商品或服务来自某一地域,而非有意攀附他人商誉;使用人的使用方式并未通过有意突出地名在商标中的占比,使其商标形态与他人有影响力的商标形态近似;最终在效果上,地名的正当使用不应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他表示,在实践中,对于商标是否系“善意描述产地”或“恶意攀附商誉”也主要从以上三个维度进行判断。
关注四
装修风格差异能否作为免责理由?
被告称“店面装修完全不同,消费者不会认错”。在法庭上,是“名字听起来像”更有说服力,还是“看起来不像”更能决定胜负?
戴嘉鹏认为,商标侵权案件中对于商标近似的情况下,也要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这时除了考虑商标本身的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务类似的情况、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之外,也需要考虑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形及公众的认知程度,店面装修近似程度,也是法院判定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的一个因素。
关注五
如果侵权成立,老板娘会面临大额赔偿吗?
据报道,此前老板娘毛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方律师称需要赔偿7000-8000元,毛女士哭诉“我8块钱一碗的面,我至少得卖1000碗,1000碗里还有成本。”
目前原告已撤诉,但如果案子没撤且侵权成立,老板娘真的会赔那么多吗?
戴嘉鹏表示,法律虽保护商标权,但也给小微经营者留有“减责”空间。商户的经营规模、实际获利情况都是法院计算侵权赔偿的重要参考。即便无法精准核算具体利润,在适用法定赔偿标准时,法官也会结合小店营收低、体量小的现状,酌情降低赔偿金额。
如果老板娘能证明自己开店两年完全不知道“遇见小面”这个品牌,或者根本没有恶意傍名牌的意图,这在法律上能成为免责理由吗?戴嘉鹏认为,当下信息传播十分便捷,想要证明完全不知情难度很大,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基本行不通。不过,主观无恶意虽然不能免除侵权责任,但可以排除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用承担额外的高额惩罚款项。
关注六
小商家如何避免踩到“商标侵权”红线?
这一事件也给众多小餐饮、小超市经营者提了个醒。在给店铺起名时,戴嘉鹏建议,最稳妥的方式就是提前做商标检索,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方平台自主查询,也可以找专业的商标代理、律师协助核验。不建议仅用普通企业查询软件检索,这类工具的数据准确性不足,容易出现遗漏。
个体户在收到“律师函”或“法院传票”时,应该如何应对?
戴嘉鹏强调,个体户不要盲目私下赔钱,也不要消极对抗。首先应分清对方是正常维权还是借商标恶意碰瓷,判断对方诉求是否合理。如果进入诉讼程序,一定要积极出庭应诉,缺席只会让自己陷入被动。优先选择协商调解,同时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商标律师,这类案件专业性较强,专业指导能帮经营者规避更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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