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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6岁女儿仅上过1天小学!离异妈妈称“博物馆教学法”更先进……爸爸无奈提起诉讼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昨天 17:04
标题: 6岁女儿仅上过1天小学!离异妈妈称“博物馆教学法”更先进……爸爸无奈提起诉讼
上海一位离异的母亲, 因为女儿声称自己“不愿上学”, 在女儿仅上了一天小学后, 这位妈妈便长期以“身体不适”拒送入学。
别的孩子上学,她就带女儿逛各大博物馆, 还声称这种“博物馆教学法”要比义务教育更先进, 学校老师、家里外公外婆多次劝说, 也始终无效。
无奈之下,孩子的爸爸提起了诉讼, 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仅上了一天小学的孩子?
赵女士与前夫陶先生育有一个女儿。2022年,在小陶4岁的年纪,夫妻两离婚后,小陶便开始与赵女士共同生活。
2024年9月,小陶进入小学一年级就读,但赵女士仅在开学第一天送小陶到校后,便再没有正常送小陶到校上学。
为此,学校方面多次与赵女士进行沟通,但赵女士却总是以小陶身体不适等作为理由,拒绝送小陶入学。
看着本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外孙女闲赋在家,小陶的外公外婆心里不是个滋味,多次上门劝说女儿赵女士,学校、教育及司法行政等部门为此也多次上门对赵女士进行谈话、提醒、训诫,要求赵女士送小陶接受义务教育,但都没有结果。
为了使女儿能正常接受学校教育,无奈之下,作为爸爸的陶先生诉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我很重视孩子的教育”
对于前夫的起诉,庭审中,赵女士认为自己的做法没有什么不对,甚至还提出了异议。她声称自己并没有剥夺女儿小陶的受教育权,相反十分重视对孩子的教育。
赵女士认为,义务教育的方式并不适合小陶。因此,她经常带小陶参观各大博物馆,以博物馆中的展品为载体,为她讲解历史、天文、地理等知识,并引导小陶在家通过各大视频网站观看学习视频。赵女士宣称,自己采用的这种“博物馆教学法”甚至比普通学校的教育方式更先进,并且她认为小陶的学习成绩也明显优于同龄人。
而小陶则表示,自己是因为学校老师让她的好朋友罚站,所以她才不愿意去学校,希望能在家学习。
法院查明,为了陪伴女儿小陶学习,赵女士一直没有稳定工作,主要是在各博物馆担任志愿者和临时讲解员。
法院:
接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那么,当未成年子女表达“不想上学”时,家长能否自由决定子女是否接受义务教育?孩子本人能否决定?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结合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可以认为宪法规定的“教育”包含义务教育。
上海二中院认为,公民有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而义务教育法第一条则特别指出了适龄未成年人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特殊权利。这种权利可以体现在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不论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是受到来自父母或其他个人、组织的积极影响(如父母主动阻止子女上学、学校违规开除等),还是受到父母或其他个人、组织的消极影响(如父母怠于为子女报名入学、教育部门未建立学籍档案等),未成年子女都有权以提起诉讼等方式,要求国家机关给予救济,而负有相关职责的国家机关(如检察院、民政部门等)还应提供协助。父母作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人,必须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现代社会高度复杂,人并非生来就能准确判断自身行为和根本利益所在,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才能形成对外部世界的正确认知。在这一过程中,教育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教育是人能够作出复杂真实意思的前提,接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根本利益。当未成年人表达“不想上学”时,其意思表示已经违背了其自身的根本利益,且该意思表示是在未完整认知社会以及无法进行正常利害分析的情况下作出。未成年人由于自身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往往难以预见放弃教育对其未来人生造成的负面影响。因此,“不想上学”虽是未成年人当下所想,但不能被理解为法律上的“真实意思”。在这种情况下,安排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并非不尊重其真实意思。
当然,父母和子女在教育方面并非完全被动。在一定的范围内,父母和子女在教育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选择权。这种“一定范围内的选择权”一是体现在学校类型或培养方向方面,父母可以根据子女的资质、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及对未来的规划,与子女协商,在公立学校与依法设立的私立学校之间进行选择,也可以选择具有特定教学特色的国际化学校、双语学校等;二是体现在课外教育培训方面,父母可根据子女的个体情况及家庭经济条件,为子女选择体育运动、艺术培养等课外教育培训项目。但所有选择均不得违背国家法律规定。
最终,上海二中院认定赵女士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将小陶交由其父亲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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