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晚我酒后在家里遭一老板性侵,事发后我立即报警求助。”近日,云南昭通一女子称,DNA鉴定表明两人曾发生过性关系,但警方一直没有立案,目前她已向当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相识——
女子称定制窗帘时双方加了微信,对方曾多次主动联系她
这名女子叫汪羽(化名),40岁有余,10余年前离异,独居在云南省昭通市某县县城。
她介绍说,今年1月份的一天,她认为家中窗帘颜色不太好看想换换,遂到一家“窗帘布艺店”去挑选,“我选中了一款自己喜欢的颜色,付款时加了老板微信,后来得知他姓蒲。”
汪羽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窗帘制作好后,蒲某亲自到她家安装,后来还经常给她发微信嘘寒问暖。
汪羽给记者提供的两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有一天晚上9:10,蒲某称“过来看看你哈”。汪羽回复说,“白天嘛,我瞌睡来了,一点熬不起夜,天天都睡得很早。”
还有一天下午5:30,蒲称“来你家吃饭”。汪羽说自己不在家,与几位老同学在一起吃饭,蒲则称,“去你家做面条吃。”遭拒后又问“不回来吗,今晚”。他还说,“今晚没去处了,和媳妇吵架了,来你家。”汪羽回答说,“你白天有空倒是可以过来,我陪你吹牛。报警——
女子自称酒后在家中遭男子性侵,报警后曾到医院做生物检测
汪羽说,今年3月6日晚上,发生了一件令她痛苦不堪的事。
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当晚7:28,蒲某说“来找你哈”,汪羽说“不在家,在美容院”。蒲某又说“想见你都很难”,汪羽说“见了不起什么作用啊”。
汪羽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回忆说,当晚9时左右,蒲某又对她说自己喝了酒,想骑车来她家陪她喝点,“我说如果醉了就改天,怕骑车不安全。”
当晚9:41,蒲某在微信里告诉汪羽“到楼下了”。汪羽称,想到以前蒲某曾免费帮她维修了厨房洗菜盆,感觉欠他人情,出于礼貌便让他上楼。
她回忆说,几分钟后,蒲某来到她家说要喝酒,她拿出自己泡的枸杞酒,两人在客厅喝了起来。
“我平时不喝酒,当晚喝了10多分钟便感到头晕,我想休息了,便叫他离开,他不回去,我说给他叫出租车,他还是不走。”汪羽说,为防意外,她悄悄录了一段双方当时的对话。
汪羽给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提供的一段3分21秒的录音显示,她多次叫蒲某回去睡,蒲说“死都不回去,你要做好心理准备”。汪羽多次说叫出租车来接他,均被拒绝。
“后来,我看他实在不愿离开,便叫他睡大床我自己睡沙发。”汪羽说,没料到蒲某则称“你睡哪里我睡哪里”。她说,后来蒲答应她睡床上,他睡客厅沙发,“于是我走进卧室和衣而睡,因房间的锁是坏的,没办法反锁。”
汪羽说,3月7日凌晨0:30左右,她突然醒了,想上厕所,发现蒲某不见了,此时她感觉下身不舒服,用手摸时发现有异样,“我顿时懵了,感到惊恐害怕,马上告诉了昆明一位朋友,我怀疑遭到性侵,对方建议我立即报警。”
汪羽介绍称,她迅速拨打110报警,过了一会儿,附近派出所民警赶到她家调查取证,“当时我头晕反胃,便喝了些蜂蜜水,还服了维生素,去派出所时还带了几支葡萄糖,后来被民警带到县人民医院做生物检测,医生抽了血查酒精含量,回到家已是凌晨4点左右,当天中午又赶到派出所作笔录。”鉴定——
DNA鉴定表明两人曾发生过性关系,警方认为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3月24日,警方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称,汪羽下体擦拭物检见人PSA,镜下检见精子,其沉淀检出人DNA,与蒲某血样在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此外,汪羽的内裤裆部内侧、以及胸部擦拭物等多个物证检出人DNA,均与蒲某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对此,全国知名法医胡志强看了该鉴定意见通知书后解读称,两人应该发生过性关系。
汪羽说,她还是不服,遂向昭通市公安局申请复核。
女子称自己从未释放邀约或同意信号,已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近日,汪羽在给县检察院的一份《立案监督申请书》中称,蒲某利用她因饮酒及长期患有重度抑郁症、焦虑症等特殊体质导致的意识模糊、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对她实施强奸。
她认为昭通市公安局的复核决定以及县公安局的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把握上均存在错误,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她申请该检察院立案监督。
她说,她和蒲某无任何亲属、同事、恋人或其他亲密关系,事发前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蒲多次用暧昧言语试探她,提出要到她家中去,她都找借口推脱,始终冷淡回应、明确拒绝,从未给予他任何暧昧或邀约暗示。
“我与他无任何经济纠纷、无情感纠葛、无宿怨。”汪羽说,事发后她第一时间选择报警追究刑责,从未联系蒲某索要钱财。
她还介绍称,自2016年起她被诊断为重度抑郁症,长期在云南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事发前已停止服药逾一年,但此事导致她重度抑郁症复发,多次就医,这次事发后相关部门也没有给她作精神方面的鉴定。
今年4月25日,县人民医院的一份住院证显示,汪羽系“重度抑郁症”,同时注明称“患者拒绝住院,要求心理救助”。回应——
涉事男子的妻子称系成年人的生活,系隐私无权问丈夫具体情况”记者通过企查查检索得知,当初汪羽定制窗帘的那家“窗帘布艺店”经营者系蒲某,成立日期是2010年7月。
记者拨通了蒲的电话,接电话的是他妻子,她称丈夫不在,他们家开有一家民宿酒店,平时是她在经营。
言及汪羽所说,她回应记者说“叫她报案吧”。她进一步称,他们在县上做生意多年,有些人产生嫉妒,“成年人的生活,你情我愿的,在某种关系上达不到她的目的,如果她证据确凿,那就报案吧,自有公道的。”
蒲某妻子还称,“我们家是做生意的,丈夫去她家很正常,安窗帘啦,维修啦,包括量尺寸都去过她家,都是熟人。”
至于当晚的具体情况,蒲某妻子说,“我不想问丈夫,这是成年人的生活,证据足的话就报案。”“此事涉及隐私,尽管他是我丈夫,但我也没有权力问他。”说完便挂断电话。
派出所相关人士回应记者称,他们接到当事人报案后分配给相关民警在处理,对于此事的具体情况自己不清楚律师——
被害人因独处弱势、意识受限、精神状态异常导致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均可认定违背妇女意志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刑辩律师赵良善认为,县公安局对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核心争议源于证据审查标准机械化、对强奸案件司法规则理解片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立案需满足“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两大条件。
赵良善律师称,此事中DNA鉴定结论足以证实双方发生过性关系,我国刑事司法一贯明确是否构成强奸罪不以被害人有无激烈反抗为唯一标准,被害人因独处弱势、心理恐惧、意识受限、精神状态异常导致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均可认定违背妇女意志。
他分析说,结合全部证据来看,事发前汪羽多次拒绝男子蒲某入室、事发过程中持续要求他离开、事发凌晨即刻报警,并且她长期患有重度抑郁、焦虑疾病,客观上存在自我辨识与防卫能力减弱情形。
赵良善介绍,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的核心构成是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其中,“其他手段”包含利用妇女醉酒、意识模糊、精神障碍、孤立无援等状态,使其丧失反抗或辨识能力,这也是此事争议的关键法律要点,只要性关系发生违背被害人真实意愿,且行为人利用被害人弱势状态实施性行为,即符合强奸犯罪的客观要件。在量刑层面,一般情况下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严重受损等严重后果的,可依法加重处罚。他说,汪羽主张她酒后意识不清、精神疾病导致认知和反抗能力下降,落入强奸罪“其他手段”的法定评价范畴,具备刑事违法性的审查基础。
赵良善建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这也是当事人汪羽当前最核心、最有效的维权路径,她应向检察机关提交完整的聊天记录、现场劝阻录音、第一时间报警凭证、DNA鉴定结论及完整的精神诊疗病历,同时书面申请做精神病鉴定,固定其事发时认知、防卫能力受限的关键事实,请求检察机关全面核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若检察机关认定不立案依据不足,应当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若检察监督维持原结论,当事人汪羽还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并通过12309检察平台、12389公安督查渠道继续申诉。
此外,如果汪羽穷尽监督程序后,仍可通过刑事自诉方式向法院主张权利,同时还可提起人格权侵权民事诉讼,要求蒲某承担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全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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