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9 c; o" ~* m) I R; ] 2003年5月,因国土局仍按1.5亩土地收取费用引起樊启林不满,遂要求更正土地经营使用权证,遭到亳州市国土资源局的两次拒绝。樊启林向亳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8年4月23日,亳州市人民政府向亳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亳府复(2008)2号《行政复议意见书》,称,“根据樊启林和你局提供的材料,本机关认为樊启林已具备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条件,如樊启林持1999年10月12日原亳州市招商局(亳州市招商局清算小组)《关于经协农资供销公司资产清算的说明》文件再次向你局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你局应当依法受理。”而当樊启林持相关文件申请登记时,亳州市国土资源局先后两次否认亳州市政府《行政复议意见书》效力,亳州市政府的意见,在亳州市国土资源局形同废纸。 7 r: ~ G9 F. w; f- k) F( q- n 8 V% c, N' U$ [1 S' o 2012年—2013年间,樊启林先后两次实名向亳州市监察局呈交了举报信,监察局信复字[2012]1号称:国土局初查原土地局没有给“对台办开发公司”进行过用地审批,也没有查到该单位的注册档案。亳监(2013)15号文件回复称,王龙明1994年11月15日办理了编号为941943的建设工程许可证,2002年6月10日办理了房产证,2004年4月卖给高从民,整个过程没有其他人参与,也没有到土地局去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根据监察局回复,樊启林发现王龙明冒充“对台办”与罗贤杰签订的拆迁合同是1995年4月14日,而下发编号94194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1994年11月15日,由此可见,王龙明在签订拆迁合同之前五个月,就已经办好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g! q: J) ` [! q/ `, i & f7 Q( y, n) }* r O0 G1 ~
为此,樊启林到住建委、规划局投诉,要求查处941943规划许可证。亳建函(2013)198号文件回复称,编号94194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档案登记被许可人为崔凤英,并非王龙明。亳规函(2014)24号回复称,编号94194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为崔凤英,没有“交通路北”王龙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附件等相关证据与档案。为查清事实真相,樊启林再次要求国土局明确交通路北白衣律院东王龙明的用地手续。2015年3月10日,亳州市国土资源局书面告知樊启林,经查阅相关档案,在交通路北侧,白衣律院东侧无“台资服务大楼”合法用地手续;王龙明、刁怀民、高从民、孟现英也无合法用地手续。& v: b/ {% T5 _* S. w5 D9 u)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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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樊启林根据以上事实,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王龙明套用崔凤英编号为941943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刘波不予立案。为此,樊启林又向规划局提出申请。2015年2月11日规划局答复称,王龙明名下编号为94194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调查核实,已于2015年2月6日作出“关于撤销王龙明名下编号为941943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决定”,并依法送达给了王龙明。 , P7 X- y: N& B& z " l% h6 e+ i h) _1 R
王龙明对亳州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2月6作出的撤销其编号为94194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不服,申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安徽省住建厅于2015年4月30日下发复决字2015第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维持的决定。$ D( r) I- s3 }/ T( U
) W. Y. d' {6 d' R% [ 王龙明不服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决定,向亳州市谯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安徽省住建厅行政复议。谯城区法院受理后,拒绝樊启林出庭作证的请求,随后,以行政复议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安徽省住建厅复决字[2015]第24号行政复议决定。 6 u& o5 C( ^5 ?# H! [. O5 X% k % F% _% q4 g3 |9 o, z
樊启林维权之路还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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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O) K; T6 w5 ] 樊启林维权之路可谓一波三折。从1993年开始购买这块“倒霉”的土地起,已经过去20多年,而从知道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也已达12年之久,期间,他奔波于各级政府之间,表达自己的诉求,还曾到媒体进行反映,但均无济于事,有时刚看到一丝曙光,又遭到国土局和法院的无情打击,希望屡次化为泡影。 ; U. L' U( \& B7 c0 k. d" n ' K$ q( J, B1 @% G7 |; p9 n+ F
2009年5月11日,《安徽市场报》以《土地局批复1.5亩为啥办不了证?》为题;2009年8月12日,安徽省委机关报《安徽日报》以《一宗土地三个数 硬把产权办含糊》为题,先后对樊启林的遭遇进行了报道。安徽日报社也先后两次将樊启林的反映材料转给亳州市相关领导,亳州市相关领导先后作出批示,并列为亳州市委查办督办事项,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将一位省人大代表的来信,也批转给亳州市人大常委会,要求依法监督谯城区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和依法监督亳州市国土资源局落实执行亳府复(2008)2号《行政复议意见书》,但,遗憾的是,以上努力,在亳州市国土资源局均宣告失败。 & _9 |4 \3 g5 c+ x/ n \ * T) F c$ D: t' `- ? 两份相同编号为941943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由亳州市规划局工作人员李景丽亲笔填写。2014年6月11日,李景丽出具书面“说明”,表示“由于时间太久,对此规划许可证办理的过程没有印象”。而在樊启林提供的亳州市规划局规划许可证发放索引中显示,编号为941943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持有人并非王龙明。 2 u9 D$ Y6 b1 I+ u: p 4 N5 U$ H; ?# f$ @7 j$ v4 g: X
樊启林在不懈的维权中,除了漫天的文字材料往来以外,还遭受到拳脚相加的“礼遇”。虽然此事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自愿放弃追究对方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但是,事关党纪国法的贯彻落实,不得不在此表述一二。4 p4 [1 N0 c4 [$ n5 B(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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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2014年9月26日谯公(谯陵)行罚决字【2014】第1340号载明,2014年4月18日下午14时许,在安徽省亳州市规划局二楼办公室内,刘勋向樊启林解释樊启林上访问题时双方发生争执,后刘勋用拳头将樊启林的嘴部打伤。后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亳公伤鉴字【2014】441号鉴定文书,樊启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另据亳州市人民医院抽血检验报告显示,刘勋每毫升血液中含1.03毫克酒精。显然,身为亳州市城乡规划局法制监察科负责人的刘勋,工作日中午饮酒,打伤上门办事的群众,违犯了中央八项规定和安徽省委三十条规定, 亳州市城乡规划局最后仅给予刘勋“效能告诫”,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批评”的处理。 & z+ E' e, y3 {* `0 H. y + X' b8 f9 H. T* l 对于平白无故被拖进官司的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因作出维持亳州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2月6作出的撤销王龙明持有的编号为941943号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决定,被王龙明诉至法院,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被撤销该项行政复议决定,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此不服,遂提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目前尚未开庭审理。3 b: J! `; a, g7 `.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