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0 C8 T5 B# p (一)被告成都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原告退还停车费4元;* m- k" G' u# s1 Y9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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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 y; `4 N$ i, W; Z 8 l4 t+ [1 g/ k {2 P 判决理由如下:( ~ A# _; b$ o
0 ]7 x7 e7 u0 M, k3 j 本院认为,涉案停车场是中心城区临时占道停车场,属于场地有偿使用并具有公益性质的停车场......其收取的停车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被告据此提供的是费用发票......双方之间没有履行发放停车卡、交押车辆行驶证、车辆钥匙等行为......说明双方之间并没有明确建立车辆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无保管车辆的实际行为。因此,原告认为双方建立的是保管合同的理由,缺乏充分确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公共道路有偿使用法律关系......本案原告因停放的车辆被他人盗窃丢失,而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给予支持。 + Z$ M- G3 R; t9 k1 g ! X1 E0 I- p! _& P- e 五、九大疑问 5 }; E) N% p! U( r- D( {& }; x
疑问一:你们界定其涉案停车场属于有偿使用并具有公益性质的停车场,请问法官大人,交投公司是企业吗?是,而且还是占道停车的垄断企业。什么是企业?企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这样一个垄断企业,每年收取了多少占道停车费?成本支出又占多少比例?是亏本还是盈利?收取的费用流向何处?利润结存是全部上缴财政还是企业留存?说他是公益性,不知成都上千万市民和400多万车主是不是相信,反正我是不信!, _9 ]7 }! m& m0 _9 O! U$ Q; C* c
! y# T3 `. ^% @4 V, X8 n) _ 疑问二:你们界定的成都市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的停车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请问法官大人?交投公司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还是社会团体?按照国家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如果非要往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里面装,我想法官大人会说,交投公司属于其他组织,这真是一个框,可找理由往里面装,但是,法官大人,你的依据是哪条规定,法律、法规、文件政策有出处吗?哪条哪款?你总得让百姓服啊!9 M) U# J7 d# E!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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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主体提供的是税务发票还是行政事业单位收据?按照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收费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难道税务监制的发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具有替代性?另据第十四条规定,不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费的属乱收费行为;法官大人,这个办法,你是否在业务中学习过?地方上的法规难道不适用于本地法院吗?交投公司给我提供的是税务监制的完税发票,法官大人说被告据此提供的是费用发票,字面如何来理解?!3 C. h! Q, m/ F
$ @; D& \1 J) f: E* j6 I, f4 I 疑问四:你们判定双方之间并没有明确建立车辆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无保管车辆的实际行为。我交钱,你出票,提供场地我停车,这是成都市数万占道停车的通用做法,票据上还有税务和交投公司的鲜红大印,难道这不是明确建立车辆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政府没有行文,也没有任何一个占道停车场明文告知或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占道停车要交行驶证或车钥匙,车辆明明停在哪里并有守车人在哪看管,你确说无保管车辆的实际行为?请问法官大人,能不能好好措辞一下,运用法律条文娴熟准确,让我这个车主心服口服。顺便问一句,尊敬的法官大人,你占道停过车吗?!, E4 C \$ @* l" X9 ~/ F* F, h
& i, e% X1 K% u$ Z1 g6 x2 n1 F9 r 疑问五:作为执法者,你们如何去遵守并执行成都市政府131号令?根据成都市政府令131号《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封款规定,临时占道停车属于此令管辖范围之内,第九条(费用构成)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停车场地占用费,停车场设施设备购置、维修费,停车场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税金,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金,停车场正常运转所需的水电费等费用构成。请问法官大人,此办法中的收费费用构成含毁损、灭失的赔偿金,如何理解?!- M% b. [2 I) s; B
1 Q/ v( U ?. Y 疑问六:请问公共道路有偿使用法律关系?我不精通法律,但我查遍了度娘相关法律知识,也没有查到法律支持公共道路有偿使用不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法律文书。( B: | x6 |: ~5 J)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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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七:如果按照你们的判决,占道停车被盗不用担责,为何交投公司还用一个车位价值15万的保险去投保?成都有数万的占道停车位,要交多少保险费啊,这笔钱难道是财政交而不是企业交?如果是企业交,交投公司明明知道车辆被盗不用赔,为何还用去当这个冤大头?难道你们是要引导我去遐想,交投公司与保险公司有潜规则交易?难道交投公司不懂“法”,“占道停车是不用赔”的,他们不明白这个“法”?这个逻辑我还真想不通,更是理不顺。 J9 l7 A+ q* v4 F8 ~8 j7 }.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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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八:占道停车的交易程序和成都几百万车主的占道停车的约定俗成的习惯你调查过吗?这种习惯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我想广大车主是清楚的。如果法官大人你没有亲自体验过,你可问问你的家人和朋友。 ( O3 k% p3 ~, B( D $ j A; q/ t% C! `& } 疑问九:有你这样的判决作坚强后盾,你和你的家人、亲人和朋友还敢在交投公司划定的占道停车场停车吗?但愿社会更加安全,市民出行更加放心,路不拾遗、门不闭户的盛况早一点来到法制的中国。 - f. |0 o* j5 Z, g! W* e8 {! o$ o0 q6 H- U
附:公权与民权; e7 b0 I) B, ~8 \, h1 O- J, H/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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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 t+ E. Z! k/ m( K* u6 G: x 4 d8 w# c7 G' w 习近平当选总书记后多次强调法治中国、依法治国的重要性,2013年12月31日,中共四川省委以川委发〔2013〕25号印发《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2014年10月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又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作为一级地方法院,是为人民当家作主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国家审判机关,我想你们应该知道倡行的依法治国的核心价值所在。( _0 ]7 ?" n( S5 a& O$ s1 I
8 J" i1 g4 }( d 作为一个地方法院,具有一大批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当家做主、主持正义的所在地。作为一名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法官大人作为法律的践行者、执行者、保障者,社会才能更加和谐和健康发展,当公权与民权相冲突和矛盾时,法官坚守的为民性和社会的公平性原则才能彰显。0 |; ^# x" I* W( t9 c- y%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