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奇葩送达判决书任何人签字都发生法律效应 事件概述: 本人冯会与陈文国于2011年6月7日结婚,2013年10月8日离婚。 2016年12月5日发现在阆中农商银行账户里的钱被阆中人民法院冻结了,到人民法院多次了解核实才知道一个叫李春梅的起诉陈文国和我民间借贷案子,经阆中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我和陈文国共同归还李春梅借款20万元以及利息。另二审由担证人提起上诉,本人还是不知情,没经过一审何来二审? 事件经过: & K5 x3 \& ]6 i9 r! ?4 C( a前夫借钱赌博 离婚妻子莫名背官司 " ?7 k3 T' T: p' u" \5 D) Y! \9 ~阆中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都没有通知我参加诉讼,所以我感到莫名妙, ) A/ D' g" H9 Y4 e四川侯文律师事务所邓志军, 二审应诉通知书和传票签收人熊斌我根本不认识,而且从没委托过任何人。 ![]() 不认识熊斌 : @1 y" f0 o' I$ f0 R$ a- L% i4 o: p" o& F/ v 试问阆中人法院你们在审理案件子时去了解过当事人为什么不能来,或问过律师是不是当事人委托的吗?你们的传票又是怎样送达的呢? 由此我到两级法院复印了相关的材料,通过阅卷发现四川侯文律师事务所一个叫邓志军的律师,以我委托的名义参加了诉讼,我既不认识邓志军,也没有向他出过委托, 假名签字 法院奇葩认可 2 _0 l% c8 j' Z ^ 在法院出具的委托书上出现过我的名字,但不是我本人所签,李春梅交给法院的借条我也从未签过字,而且所签名字也是错误的,我从未用过(冯慧)这个名字,一直只有(冯会)这一个名字。(当地派出所可以查证) 南充中级人民法院奇葩送达判决书 任何人签字都发生法律效应 南充中级法院的二审卷本应该送达给我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是由一个叫熊斌的人签收的,但是卷中没有我对熊斌的任何委托书。判决书是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的,邮寄的地址是陈文国身份证上的地址,既然阆中法院一审判决已经明确我与陈文国已于2013年离婚,此案形成于2014年,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没有在其身份证地址阆中市五马乡周家沟村12组22号居住过,更何况我们已经离婚,更不可能居住在这个地址,就算邮寄也应该邮寄到我身份证上的地址,我本人身份证地址从未改变过,那么两级法院凭什么将这个地址作为我的邮寄送达地址,而且在执行时就能找到本人(神奇的法院)。 送达回证无任何人签字和签收日期。疑点: 该案陈文国向李春梅借款没有出具任何银行转账依据。(20万元这么大笔钱钱) 所以我有理由相信这个案子就是李春梅与陈文国恶意串通,勾结法院有关人员所做的一个虚假诉讼。 目前事件结果 法院部门互相推诿 态度恶劣 这个事情出现后,2016年12月5号我随即找了阆中法院执行局和立案庭,12月29号、30号中级法院立案庭、民审三庭、纪检组、信访办公室,而他们互相推诿,个别部门态度恶劣,问题得不到任何解决。 由此我觉得非常恐惧,因为法院随时都有可能在你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剥夺我的合法财产。 4 z' v# K7 ~* ^: i4 O; i4 R3 X ' \ W/ `% E* `* r$ T# r, p# M" F7 x! D# `0 g/ e4 `' L* T ) @# ?- T+ x1 M# [ W- b9 w* W* \ 请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法院可以替当事人做主,随便找个人签收就叫送达了? 是不是法院随便找一个人签字都发生法律效应? 法院送达相关材料就称联系不到本人,那么执行的时候又是怎么联系到本人的? " k' n. W* x% _3 ^( n 1 K6 n* V# t& b4 C0 Q* X7 M" n9 ]* d11月24日冻结我的银行账户,12月20日才补出公告,是谁给了你们这种特殊权利? 南充中院和阆中法院是不是程序上出现低级问题??? . A; h& U6 O' \ ~* F3 y) ]% P 6 b; k( {% {3 S6 Z) v7 }# m5 O! g8 m申请再审,是签字和签收日期送达之日计算起6个月,是不是以法院判出决书后计算? . ^# n( R8 r, q( s8 f- O4 R- F 中华人民共国民法申请再审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无任何人签字和签收日期,有效期为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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