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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侯晓春书记主持公道,检举副市长区委书记尹黎明! [打印本页]

作者: fzcbw    时间: 2017-7-19 16:45
标题: 请侯晓春书记主持公道,检举副市长区委书记尹黎明!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参与投标的“四川广安前锋区皮子槽河库段龙滩煤矿运输巷道防渗处理工程”,于2017年4月5日开标,经专家评审十一局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并在4月11日进行网上公示。之后,招标人组织核查小组到十一局的类似工程重庆秀山进行考察,并在5月4日,核查小组到郑州总部就十一局的业绩和企业综合履约能力进行了实地核查,考察小组对十一局的实力和履约能力都比较满意。并且,十一局应考察组要求,提交了关于履约方面的承诺书(见附件1)。5月12日下午,十一局收到代理公司发来的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前锋区发改局和水务局都已盖章备案),并根据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做好了5月17日前往招标人处进行合同谈判的准备工作,同时着手安排签约及前期进场等事宜。, t. C. ~5 K0 h
5月17日中午,该工程招标代理公司在与十一局沟通中表示,中标通知书(原件)暂缓发出(业主授意),让十一局继续等待【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j3 E) r$ q& A3 w) T8 k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0 P% ~& s7 N. e/ f* }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H% Y. }* R1 j8 c: o- ?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6 V# ?1 D$ }% L9 V* ^; f- T3 ?7 \" H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Y7 N1 r7 z8 H% C' c1 c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2 i9 j( A! A! d  U
5月22日,十一局在等待无果后,当日向招标人发函,请示下一步工作安排,直到6月4日接到业主来电,让十一局到广安就项目事宜进行洽谈。& ?8 ?0 Y2 W: V5 S: b$ M
6月5日中午,十一局副总经理朱晓明、十一局基础分局局长刘常新和党委书记饶明强一行从郑州出发经重庆赶往广安,在十一局3位领导落地重庆后不久,郑州总部接到招标人传真发函,函件依据“川发改政策(2009)1313号”文中对投标人“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说明,取消了十一局的中标候选人资格,传真复印件上并未有水务局和发改局盖章(此一事实说明业主此举未经法定程序而谁随意单方面做出的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八十条第三款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第二项(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随即,十一局领导在重庆机场就地与业主电话联系,业主及其主管领导区委书记尹黎明一再解释原因,表示有压力,无法权衡各方关系,这是上常委会讨论研究后的处理结果,希望十一局能够理解,十一局当时表示不能接受。之后,三位领导取消了行程,原路返回郑州。
8 N/ Z) H2 g/ g. b- J8 z- s0 l- |) ?6月8日下午,由广安前锋区区长米亮带队到访十一局郑州总部(此行程主要目的是6月9日前锋区在郑的一个招商活动),主要还是做出解释工作,希望十一局能够谅解。- d3 b, |" k& w% p  T; Q/ h) |
此项目从4月5日开标截止到6月5日业主取消十一局的中标候选人资格,已历时2个月,在此期间十一局经历了业主对我们的考察、核实,并且,整个投标过程,十一局并未提供任何虚假、不实材料来骗取中标,业主也未收到任何有效投诉,只是解释收到利害关系人短信或电话,未按程序受理无效投诉,未向中标人说明原因,也不给中标人申诉机会,单方面取消了我们的中标候选人资格(在签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
/ D6 f5 q, s5 l! ~$ y& L并且,经仔细查阅招标文件及四川省有关招投标的规定《省进一步要求》,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诉讼情况相关条款,招标文件中对诉讼的阐述只有在投标人须知3.5.5 条款出现,十一局按照3.1 “”投标文件的组成”来组织投标文件的编制,并且认为诉讼材料应按照3.1.1(9)条规定放入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2个诉讼案例)。但招标文件中并未做详细规定,如:1、没有给定格式; 2、没说明需要提供什么诉讼材料;3、没要求填写多少等等。因此,业主以投标人未全部提供诉讼、仲裁案件为由否决中标结果,理由太过牵强,不能令十一局信服。# X% _/ @1 s, d$ {6 d* v& R) Q
经多方了解,在十一局中标后,前锋区委多次召开会议,并在主要领导授意下,对十一局的标书,挑毛病找理由,以达到推翻中标结果的目的。
' M# k/ t: D; U2 T9 y7 `* W* c该招投标过程,当地主要领导人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 ^! @$ G+ e! }3 k( l8 u' e( T
1、在业主签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叫停,并发函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实质是中标人资格)。中标通知书一经签发就有法律效力,十一局已经是中标人,此时改变中标结果,根据《招投标法》第七十三条(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何况函件上也并未盖发改局和水利局的备案章,意即业主单方面行为。' `" T; W1 M6 j# h8 f0 I7 E" d, y
2、业主只口头说有利害关系人匿名短信或电话举报,但并未出具书面材料,未向十一局说明原因,也未经十一局申诉,未经法定程序草率发函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违反《招投标法》第五章及第六章七十七条、八十条对投诉的法律规定。
, u- t6 a4 i% F5 o$ z6 H" \3、主要领导人插手招投标过程,并违背此次招标规则和跨越法律红线,招标、评标过程形同虚设,视严肃的招投标如儿戏,左右中标结果。根据《招投标法》第六章第八十一、八十二条规定业主方应当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 A8 h0 L& M6 H4 Z: i. Z6 t: a" [目前,业主正准备二次招标,并向各潜在投标人(包括十一局)发送了修改后的二次招标文件意见稿,征求大家意见,十一局也反馈了一条意见,但并不代表十一局接受了第一次招投标处理结果。0 Z6 Z* k5 X7 w
为此,我方正式书面通知业主及其主管机关:% W% }/ T! c* P7 M' u" }0 Z
1、立即停止对该项目的非法第二次招标行为 ;
) N' T8 T2 \5 B7 ^$ Y' n" ?" b2、依法立即恢复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中标结果;
: J3 k" j5 ?7 T3、立即按招投标相关文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 _4 \# b8 R, I) @0 l% O否则,我方将依法向相关纪律检察巡视部门检举并彻查此次招投标中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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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A- \$ b4 j: ^-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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