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被占。 7月底,有位从广东回来的论坛朋友,一次聚会时,给我们讲了件自己碰到的离奇的事。 这位陈姓网友长年在外地工作,在南充有套空余的房子想要卖掉。四月初,他在房屋附近街区找了家房产中介公司,并应中介公司的要求,为了方便客户看房,将房屋钥匙交给他们。这里需要强调一下背景,此时,他没有签署任何让度、授权、委托合同。中介很快找到了买家,愿意以他提出的价格成交。但买家提出一个条件,称自己需要将另外一处房产卖出后,才能付全款。考虑到可能的麻烦,他拒绝了这笔交易。$ U! j+ C% h& c0 b: S 然而,奇葩的事随后就发生了。$ F+ ]# a3 K+ i2 E% K2 l 六月,他发现他家房屋的锁被换了。此前的买主,居~然~住~~进~去~了!3 F) p- G3 |% V! u v# m" ~& D( q+ Z 发生了什么事?) u- \* e2 F% M; S8 T/ N2 `8 O k. |2 u 他向中介了解,中介称对方出价合适,已经出了二十万五千前款,所以搬了进去。可是陈姓网友此前并没有答应卖给他们啊?他当然就不干了,跟中介吵了起来,要求中介叫人搬离,把房屋还给自己。此后接近俩月时间里,几乎每周他都跟中介谈,可中介置之不理,只是一味要求他跟对方签售房合同,收取定金,完成交易。这给他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烦恼。 二、南充祥明房地产经纪信息有限公司 听了他的讲述,咱都觉得不可思议,怎么可能发生这样的事?慎重起见,反复问他,到底有没有与人签合同协议什么的,他说完全没有。之所以发生这种事,可能的原因就在于,中介想要挣中介费,违规进行了操作,强行占据他的房屋,想最终逼他就范。 他邀请我一起去与中介谈谈,看有没有协商解决此事的可能。这引起了我的兴趣,于是答应了。2 g; D6 K4 G# Q8 d; w- y 他找的中介,是南充祥明房地产经纪信息有限公司石油南路店,经办人是一位张姓女士,她是石油南路店的法人。我们在一家茶坊约她协商。通过她的讲述,确认了陈姓网友所述属实。陈姓网友的确没有与中介签立任何委托文件、法律文书。也没有任何支持她主张的证据掌握在她手中。她已经与买方签了某种形式的合同,对方向她支付了二十万零五千的首付款,所以拒绝搬离。惊奇之余,咱们告诉她,她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应法规,如果再这样无理取闹下去,甚至可能触犯刑律。希望她认清自己行为的性质,动员对方搬离非法侵占的房屋,避免事件往不好的方向发展。 然而,这些话似乎对她不起任何作用。她先是强调对方是七十多岁的老人,身体有病行动不便,不愿搬出。后来指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两个,要么租,要么卖,别无他途。在清楚陈姓网友的意愿后,在接下来的时间内,还数次发出威胁短信,很是嚣张。 眼看讲数失败,咱们只好打110报了警。警察来了后,分别向双方了解了情况后,也觉得离奇。问她要文件证据,她什么都拿不出来。当咱们向警方要求立案时,警察认为此事为经济纠纷,还是协商解决的好,解决不了可到法院起诉。当时只是记录了事件以及双方的个人信息,没有给予立案。 - c+ q& s+ t8 b7 P2 X 三、维权途径的探讨 2 y7 k0 j0 \5 _% ~ 一个人的财产,被人这样公然非法侵占,事实如此清楚,本来以为是很容易解决的事,没想到还有点棘手。咱们不免有些沮丧,沮丧之余,还是得想办法。咱们分析了半天,制订出一个流程,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地找,总有能解决问题的地方。咱们列出了要找的部门的次序:行业协会、房地产管理机构、派出所、居委会、街道办、法院……同时向能源部门提出要求,要求暂停水电气(此前已要求过)。 四、南充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及南充市房管局 e5 Z$ y; O% @, n2 s/ h$ B1 } 中介的行业协会是南充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它在市政新区房管局一楼办公。咱们要求协会处理中介的违法交易行为,协会派了个工作人员来记录,问了半天,了解了双方的意愿,最后告诉咱们,他们只能协调此事,没有办法实际解决。" |; c- U9 X& m- J5 e' { 这个……好吧,咱们去找下一个部门。 中介的管理机构是南充市房管局,这事归房政法规科管。我们找到工作人员,对方听取了咱们的陈述,认为如果属实的话,肯定要处理,但不能让对方搬离,这不是他们的管理范围。在向法规科交了份调查申请后,咱们只好寄希望于下一个机构。 + |7 ], j4 c, ]3 `8 Y" Y 五、派出所/ o0 a; T/ M* b( k+ L 通过几天与中介、买方的周旋,咱们了解到,对方两者都存在某种恶意,意欲强买强卖,而且实施了非法侵占的行为。这种事应当归派出所管吧……5 J7 R9 S0 O/ j9 s& c" U( t, h 我们来到石油南路派出所,想要以此事中存在着违法行为为由,向警方报案。 警方研究后认为,此事属于经济合同纠纷,不涉嫌违法犯罪,不愿立案,建议咱到法院解决。咱们当然不服气,希望他们向法制科勾通. u% j3 s& J0 e- r8 p& T+ T 一下,看是否符合条件。经过与法制科干警的交流,他们仍然认为此事是纠纷,不符合立案标准。所以,这个案,最终没立成。 六、油院路居委会和舞凤街道办事处# e: z3 o( T5 M5 q$ J 1 ?# x6 Y" E F4 L5 M( O 下一步咱们考虑能不能断了水电气。之前陈姓网友曾申请关闭水和气。但不知什么原因,后来又给开通了。这促使咱们去寻找原因。结果,发现了件令人气愤的事。 天气然公司是以一个盖有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为依据给开通的。这个证明的内容是,买方与中介签定合同购买此房,但房主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私自将水电气断停,买方年老体弱,身患疾病,高温下生活不便等等等等,要求公司解决云云。该证明下面盖了该两处的公章,街道办公章中写着“情况属实”。; w7 @5 V s+ Z& O+ Q1 S 请问,天下哪有这等荒唐之事?只因为买方与中介签了个合同,就可以公然占据了别人的房产,还能理直气壮地要求行政机构制止房主的止损行为,居然还得到支持,称“情况属实”,要求予以解决?2 x' b v- X. M6 ^" Z* R j' t" I; W 真要把人给气晕了。: \ ~" T3 i* q/ k! _5 e 咱们到舞凤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办公室工作人员承认有这回事。我们问他们是否经过调查,他们称是通过居委会了解情况的。好吧,还有个居委会呢。居委会工作人员来了后,我们问他们是否经过调查,他说他看过别人的合同,但没有向房主求证过。他看的是什么合同呢?居然是一份跟房主没有任何关系的买方与中介的居间合同……@#@%……¥……%## O! w3 M* Z0 [, H$ o 咱们向他们指出,陈姓网友是房屋的合法主人,你们不经调查,不知出于什么目的出的证明,已经损害了他的个人利益。你们应当重新出一个,纠正自己的行政错误。$ \5 \* m( p) s$ \8 d" m7 \8 H) ^0 a 当初处理此事的一位官员,在听了我们的讲述后,进了些话,大意是,调查一向是居委会搞,错了纠正就是了。然后马上让工作人员打一份文件,进行纠错。这真是让人哭笑不得,我们提醒他,咱们给他讲的内容,同样属于单方面的说辞,你们同样需要证实,才能出这证明。当然,居委会的人觉得这话有理,就出去调查了。最后,咱们得到一份经过调查核实后的纠错文件。 4 G$ g7 z5 G' @ 七、买主老太太 买主是位七十来岁的老太太,老两口现在住在那房间里。介于他们年纪很大了,陈姓网友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希望通过跟她交流,让她了解清楚情况,主动停止非法侵占。 可愿望总归与现实距离甚远。 谈话中,老太太很明白地告诉他,知道卖方没有给中介授权。但因为看中这房子,与中介签了个什么合同,交纳了定金。为防夜长梦多,主动要求搬进房间里去住。换锁、开证明等事,都是主动做的。她也很清楚,这样做是违法的。 对于房主要求她停止侵权行为的要求,她表示不考虑,蛮横地要求,这房子是买定了,没有其它可能。 2 b; |/ z* W y' Q6 m5 R 八、几点感慨 " |# b; x0 ~" ^ 陈姓网友的维权行动,目前还在继续。这些天的经历,将之称作艰难,并不为过。从这个事件中,体会到一些很苦涩的社会现实,有些让人无奈,有些更让人气愤。/ z. @: k6 g) W4 P4 X% t5 B1 N 首先,二手房中介不规范,混乱,部分从业人员素质极低,缺乏基本的职业操守。不尊重顾客意愿,不尊重法律文件……不动产作为数额庞大的资产,交易必须要有法律文书支撑,不可能象此事件中这样,没有任何文件,就敢做出这种事。为了点利益,胆大妄为,恶意处置侵占他人财产。而且在被指出违法后,依然肆无忌惮,嚣张跋扈,贪婪让其盲目到不可思议的地步。 其次,部分管理部门形同虚设。没事时,什么都管;有了事,问题都不归自己……甚至还莫名其妙地乱作为,给当事人增添麻烦。如此众多的机构,不能贯彻国家最基本的义务:有效保护一个公民的正当财产。这是否是真实的现实?这是否让人寒心?; G; P- {' [5 m% _# O. q1 m- Y5 u 此事件中接触到很多人。无论是中介还是买家,还是部分行政工作人员,感觉他们都缺乏法律常识,或者说不愿意尊重法律。有着一套咱们难以理解的行为方式,是什么让他们这样?又是什么原因让一件简单的维权事件,内容可以变得如此繁复呢? 将此事放到网上,一方面希望促进此事解决,另一方面就是希望大伙能跟咱们一起,共同思考这些问题,更希望能得到合理化建议。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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