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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父母为女儿取名惊动最高法 “北雁云依”这么好听为何遭拒? [打印本页]

作者: 法制传播网编辑    时间: 2017-11-30 14:46
标题: 父母为女儿取名惊动最高法 “北雁云依”这么好听为何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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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怀孕开始,父母就开始琢磨给宝宝取名的事情,想要取一个好听又有寓意的好名字还真是不容易。也有人为了取名字,而闹上法庭,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诗意名字———“北雁云依”。想不到就因为这个名字,引出了一桩“官司”,此案还成为了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2009年12月17日,吕某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因是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当地燕山派出所认为,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拒绝登记。

【诉讼双方各执一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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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吕某与公安机关各执己见,吕某坚持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是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以干涉。而婚姻法中规定的“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是对男女平等的表达,而不是必须随父姓或随母姓。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吕某某认为他们给孩子起的名字符合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予上户口。

而公安部门则认为,虽然姓名权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如果“随意选取、自创姓氏”,也要受法律的约束。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随后,这一争议,由地方法院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其后又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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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如果任由公民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且具有明显的随意性。

“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被中止5年后,于2015年4月24日在山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

【取名应遵从社会传统伦理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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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主任唐俊华说,《婚姻法》司法解释当中明确约定了姓名权不能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要尊重社会公德。"北雁云依"这个名字,首先它没有根据《婚姻法》当中的随父姓,随母姓的规定。自己创设了姓氏,这是突破了中国社会传统的观念,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不利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另外,从公共管理上来说,如果人们都起名为"在水一方"、"独上高楼"、"一览众山小",即使是带了姓氏的"孔雀东南飞"之类,户籍登记管理可能陷入麻烦,增加社会成本。

所以,今后家长给孩子起名不要太"拼",自行创设姓氏,是"不合法"的。

我们曾经听到过的那些奇葩中国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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