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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贵州惠水县涟江街道一村民在缴纳建房费用后房屋被拆 [打印本页]
作者: 雨荷 时间: 2017-12-7 14:59
标题: 贵州惠水县涟江街道一村民在缴纳建房费用后房屋被拆
贵州惠水县涟江街道一村民在缴纳建房费用后房屋被拆
贵州省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大新村新合九组村民周关鸿日前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称,当地有关部门在批准其建房并收取其建房费用后,将其所建房屋强拆,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8 P/ n: J& l5 `, ~/ d/ g7 p 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材料中,周关鸿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周关鸿,男,汉族,1970年11月出生,视力四级残疾,是贵州省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大新村新合九组的一位普通村民。请求有关部门责令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和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惠民村委会赔偿我因房屋被强拆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退赔违法违规所收取的费用。

6 p2 i/ k/ A. g/ B0 ^$ S 2015年1月22日,我与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惠明村的李某祥转让获得240平方米的土地建房,于2015年1月26日向惠明村委会申请建房。惠明村委会同意我的建房申请并收取了我8000元的批准费用(有收据)。但在建房过程中有人阻止不准建房,我就亲自去找到惠明村的支书吴某顺说不能建就不建,要求其退还我8000元的建房批准费用。但惠明村委会不同意退还该费用,并说这8000元已经上交至涟江街道办事处财政。惠明村委会当即承诺我待修建房屋后想办法帮我办相关手续。我所修建是一栋2层(每层建筑面积约170平方米)半框架结构的房屋,该房屋耗资32万元左右,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向亲戚朋友所借而来,为了修建该房屋我现在已是负债累累。可事至2016年4月19日时,我所建的房屋被惠水县政府和涟江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带队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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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0 E/ e) e2 E9 m9 J, a 一个身患视力四级残疾的底层农民,妻子无业,还有3个尚未成年的孩子,我们家的生活原本就十分拮据。遭遇强拆之痛,更是给我们这个5口之家带来无尽的打击和生存压力,现我们一家5口人连睡觉遮风避雨的地方都没有。% i8 W; n" w% y2 t+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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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 ^- y T2 E# E1 a4 X" d 我当初修建该房屋经过了惠明村委会的批准,并且按照村委会的要求缴纳了8000元的批准费用,惠明村委会明确告诉我已经上交至涟江街道办事处财政已收。而建房缴费是本地的一个惯例,其他村民也是这样(详见以上三张收据)。既然当地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两级基层组织都同意和收取了我的建房费,我作为一个本分的村民对该建房所获得的批准和同意还有什么可怀疑的呢?并且,在2016年4月中旬我所建房屋被强拆后,我在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诉求的过程中,涟江街道办事处在2016年12月1日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关于“调查结果”一栏中仍然承认的事实为:“……惠明村收取资金已缴入涟江街道财政分局村级专户并用于村级日常开支。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有财政分局和涟江街道的分管领导把关......”
据此表明,我所缴纳的建房费用是缴入涟江街道办事处财政账户的,并有街道办财政分局和街道办分管领导把关使用该资金。由此可见,我的建房申请是获得涟江街道办事处、惠明村委会批准同意的。一个基本的道理是,政府财政通过收取建房费的方式让百姓理所当然地认为是当地政府认可并且可以所为的。我正是基于对当地两级基层组织的以上信任,导致我所修建的房屋被惠水县政府、涟江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带队强拆,致使我蒙受了直接的巨大的经济损失,现无家可归,生活无依无靠,还背负巨额债务。
“请求上级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对致使我受损的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和涟江街道办事处惠明村委会违规收取百姓建房费用,并涉嫌违法挥霍该资金的事实立案调查,以彰显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贵州省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大新村新合九组村民周关鸿如是说。(来源:中国法制报道 桂连馨)
相关链接:
关于贵州惠水县大新村集体林地等受到严重侵占的情况反映
我叫周关鸿,系贵州省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大新村新合九组村民,我代表涟江街道办事处大新村二、九组69名村民,就大新村委会委员兼村组长陈某金(党员)未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及经过有关程序,擅自将集体林地承包给陈某成、陈某林、陈某彪(权)违法修建养殖场的毁坏森林、破坏生态、侵占林地,以及2012年其作为所谓八大村代表之一和任村委委员兼村组长期间,涉嫌侵害群众利益和村民合法权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反映如下:# f! g3 U7 q: E% p+ P0 J

+ ` `9 U9 i, G4 P3 G" ?7 [( | 一、八位村民未经村民小组会议选举和报上级单位批准和备案,自称村民代表,不合规不合法,并严重干扰在职村组长正常履职,诱骗部分群众和非法侵占群众利益。
2012年未经村民小组会议选举和上报上级单位备案或批准的村民陈某金、陈某彪(权)、陈某武、陈某宇、陈某忠、陈某智、陈某伦、陈某华八人以村民代表自居,并组织有些村民威胁当时在职的二、九组长陈某祥和罗某兴正常履职,并称他们村民代表如果不努力去给集体村民要回惠兴高速公路建设征收集体的林地荒山以及村道路的征地款,该征地款将全部退还国库为由,诱骗部分村民同意他们作为村民代表在征地款中抽取30%服务费的资料上签字。并且多次在公共场合和群众面前宣称,是通过他们所谓八大村民代表的努和才拿回属于集体林地荒地道路的征地款,是他们的功劳,否则大家村民一分钱征地款也拿不到,他们作为村民代表拿集体征收款30%的提成作为服务费,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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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称村民小组的八大村民代表,接管村小组村务管理后,未依法和依规进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涉嫌侵占群众的利益。
1、2012年惠兴高速公路建设征收,大新村一、二、九组的集体林地荒山以及村道路等村民集体共有的征地类型、征地面积、征地数量、征地款总额,具体分配给村民后,是否剩余,剩余多少,均未进行村务公开或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财务通报。4 l. h2 z! B/ d
2、2012年村组长涉嫌侵占村户陈某龙惠兴高速建设征收集体林地荒山道路应该分配的4200多元的征地补偿款(村组内所有村户都有)。9 e% n& ~" E- X. [
3、2012年因村组长罗某兴、陈某祥拒绝在同意他们八个村民作为村民代表抽取集体征地款30%提成作为服务费的资料上签字,涉嫌侵占该两村户惠兴高速建设征收集体林地荒山道路应分配等征地补偿款各1000元(村组内所有村户都有)。
三、村委委员兼村组长陈某金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村务公开和账务公开。
1、大新村村长杨某华惠兴高速公路征收集体林地荒山以及村道路的15.8万元的征地款,退给二组组长陈某金,至今未进行账务公布。村一组组长尹某兴知道此事。
& ~" n1 {. Q3 \. l4 x/ v4 Z 2、2013年水泡冲(实际位置是砂子冲)移动基站的征地收入4000元未公布账目(证明人:周某鸿)。. Z: J) Y! U. q* t$ `

& X$ h" b1 i" y) ]9 h# q 四、未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及经过有关程序,擅自将集体林地承包给陈某成、陈某林违法修建养殖场的破坏森林、破坏生态、侵占林地。详见附件《信访申述书》(含附件村民及村民代表联名签字和照片等附件共11页)。
此外,陈某金等4人还找5个群众代表报复打架,当地有关部门至今没有处理。2017年12月1日,村民周关鸿到国家信访局反映情况。当晚,在丰台区右外开阳里三街某招待所,涟江街道的工作人员威胁其必须回家。周关鸿报警,他们才走开了。
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对涉嫌侵害集体及村民群众利益的村干部,以及涉嫌未履置或履职不到位的管理人员进行严肃查处,对触犯刑法人员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清除侵占集体群众利益和村民合法权益的害群之马,为我们村民建设新农村创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社会治安环境。(周关鸿 罗凤兴 陈秀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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