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之痒是夫妻之间不得不面对的一道坎,婚姻到了倦怠期,也失去了恋爱时的那股冲动和盲目,在现实的生活中逐渐归于平淡和理性。此时,夫妻关系中的一些不良因素便会成为点燃矛盾的导火索,而其中,经济独立的一方往往会占据优势。 (涉及隐私,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 在湖南长沙生活的王女士,在2011年的时候认识了自己的丈夫刘先生,互生好感的两人在之后交往的过程中感情日渐深厚,最后两人便在亲友的见证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在婚姻初期,两人的生活过得还算甜蜜和幸福,并且和刘先生生育有一女,但是在之后的日子里,王女士却为这段感情感到了悲哀。
在结婚不久之后,王女士便在刘先生一家人的劝说下放弃了自己的工作和事业,安心在家当一个家庭主妇,照顾丈夫一家人的生活起居。在照顾刘家人的过程中,王女士一次又一次地被这家人伤害,让她觉得自己就是这个家里的佣人一般,没有尊严。 在王女士辞退工作后,便开始向一个家庭主妇的身份转变,在家里相夫教子的同时,也处理着家里的家务活。对于夫妻来说,无论怎么去分配各自的工作,在生活中互相帮助都是应该的,在家务上做一些互动也有利于增进夫妻感情。 而王女士在成为家庭主妇之后,家里的各种琐事和家务活动全都是她一个人在处理,而自己的丈夫在下班回家后,就躺在沙发上玩着手机。而且在和婆婆吵架时,无论谁占理,刘先生都只站在自己母亲一边,指责她不懂事。如果说丈夫的这些行为只是让她的内心产生不平衡感的话,那么丈夫对自己家人的态度成为了两人关系逐渐破裂的导火索。
在刘先生遇事不顺时,便会将自己的不良情绪发泄在她的身上,久而久之便出现了家暴的倾向。其中让王女士记了很久的一次便是1岁的女儿生病那次,当时不仅要做家务还要照顾女儿的王女士便有些忙不过来,于是就想让丈夫帮个忙,而在沙发上玩手机的刘某不仅没去搭把手,反而把她给揍了一顿,从此之后她再也不敢让刘某做任何事。 王女士在受到不公正待遇后也向自己的家人求助,让他们帮自己劝劝刘先生,但是刘某在面对前来说理的王家人时,不仅没有觉得自己有错,反而指着王女士父亲的鼻子进行咒骂和侮辱,把老丈人气的不轻,根本就没把王家人放在眼里。 而在这样痛苦的生活中,王女士也曾提出过离婚,但当她刚一提出这个想法时,刘先生又一次对她进行了殴打,随后认为王女士敢提离婚,背后一定有娘家人出主意。于是他便在某天,带着一把匕首闯入了妻子父母的家里,追着王某母亲追砍,险些酿成大祸。被制止后,他便扬言说,王女士下次敢再提离婚,他就杀掉他们全家。
面对威胁,王女士妥协了,没有勇气去提离婚,但是这样的生活也让她的内心承受了太多的负担。情感总需要有一个发泄口,于是在一次偶然的相遇下,她认识了自己的男友,但是在之后的一天,她出轨的事情被丈夫发现,而当时刘某并没有揭发她,而是在她交谈时,将王女士承认自己出轨的谈话给悄悄录了下来。 在两人结婚的第八年,王女士鼓起勇气,决定停止现在的家庭主妇的生活,她要去工作,而她的这一想法遭到了刘家人的反对。最终王女士还是找到了一份工作,虽然收入不高但也有了自己的收入来源。 而这时,拿到王女士出轨的证据之后,刘某便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和她离婚。在开庭审理时,刘先生便先声夺人向王女士提出了三个问题,“你和他究竟有几次?你究竟是爱他还是喜欢?你是一时的空虚寂寞还是全身心的出轨?”,并且拿出对方承认出轨的证据。 刘先生在提出问题时,其实应该先反问一下自己,因为在两人离婚后,王女士才发现对方其实也有了情人,只不过一直瞒着她,而她也没有发现这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面对出轨,王女士便是这段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上就已经处于劣势。但究其原因,与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王某长期实施家暴,对其不尊重,导致其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有关,在这段婚姻关系中,刘某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两人离婚诉求中,最重要的一点还是孩子的抚养问题。刘某在孩子成长期间少有关心,与孩子的关系并不十分亲近。但王女士刚参加工作不久,没什么积蓄工资也不高,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在争取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她也没有丈夫有优势。 最终,两人经过法院调解同意离婚,而孩子也由双方共同抚养。 生活是平淡的,同时也是有烟火气的,对于婚姻中的两人来说,平淡的生活比热烈的恋情多了责任和担当,也多了克制和理性。当回首一起走过的路,两人相伴着度过的每一天都是令人感动的瞬间。而不是像刘某一样,只为自己考虑,还处心积虑地算计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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