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有过一段失败婚姻的人在碰撞到一起之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在长沙就出现了这样的一幕。40岁的秦女士在6年前和原配丈夫离了婚,随后便认识了杨先生,看着杨先生为人老实,又是个小包工头,于是便答应和他生活在一起,于是两人便组合在了一起,秦某也就不用去工作,在家里照顾家庭。+ O2 n% N. Z+ ^% ?1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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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曾经也有过一段婚姻史,同样的没有与第一任妻子坚持下来便匆匆离婚,所以秦女士想要和他重组家庭的想法,也是他所愿意的。在两人生活期间,杨先生表现得很顾家,出工之后有时间回来便会回来,从来不会找借口外出,但两人的甜蜜并没有持续太久,在杨先生的事业出现了一些问题之后,变故也随之发生。
那一年杨先生事业失败,瞬间从百万富翁变成了百万负翁,而在那以后秦女士也很少对他有好脸色看。而为了度过那段艰难的日子,他向娘家人借了8万元钱来救急,并写下了欠条。拿到这笔钱时,妻子也瞒着他将家里的金器都卖掉了,换成钱之后拿去赌博,这让他感到了无助与失望。2 D" W" C) S5 D1 b$ Y- W, x6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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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杨某和秦家人签订借条之后,便属于债务债权关系,就需要按照约定去偿还这笔债务。 4 l0 {, V% d) v8 u. ]% _6 i/ F2 f, T. R) i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秦某将金器卖掉这件事并没有获得杨某的同意,并且秦某将卖掉的钱未用于生活所需,这便属于违反了夫妻对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买走金器的人在交易过程中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的话,其与秦某的交易受法律保护,不得强制要求其退还,可以协商解决。 e* L$ V t9 k
随后,杨某提出每个月还4000,年底还清剩余的钱的方法。而秦某并不同意,就是要一次性偿还完所有的欠款,两人因此产生了矛盾。在协商无果之后,两人不欢而散,秦女士负气离开,而杨先生则表示他在年底会按照自己的规矩,把余款都还清,那时也就是他们办理离婚的时候。' n, C' p! ]% T& p6 d3 {# Y